戚薇与深圳市同道大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31 
【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8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岩 
【审理法官】张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戚薇;深圳市同道大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戚薇深圳市同道大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戚薇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同道大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振夏雨 
【代理律所】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戚薇 
【被告】深圳市同道大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原告戚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戚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69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戚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戚薇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戚薇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8:30:35 
戚薇与深圳市同道大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民终8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戚薇。宋茜薇娅模仿王耀庆跳舞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同道大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3号楼1511(15D)。
     法定代表人:石军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鹿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戚薇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同道大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6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二审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戚薇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戚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69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戚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戚薇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
由戚薇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张 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高晶晶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