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成与魏莉媛、辽宁同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0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辖终2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致鹤赵梦辉韩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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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史致鹤赵梦辉韩彩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树成;魏莉媛;辽宁通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当事人】王树成魏莉媛辽宁通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当事人-个人】王树成魏莉媛 
【当事人-公司】辽宁通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树成;提出《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魏莉媛;辽宁通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魏莉媛以其于2019年10月31日与上诉人、被上诉人辽宁通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汇款凭证为依据,要求上诉人返还借款及利息,
被上诉人辽宁通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魏莉媛以其于2019年10月31日与上诉人、被上诉人辽宁通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汇款凭证为依据,要求上诉人返还借款及利息,被上诉人辽宁通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上诉人提出《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被上诉人魏莉媛胁迫其签订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出借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魏莉媛的住所地为沈阳市和平区,故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朝阳市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5:49:58 
王树成与魏莉媛、辽宁同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民辖终2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莉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通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龙城大街144B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树成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5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被上诉人魏莉媛胁迫其签订的,该合同管辖条款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朝阳市朝阳县,本案应由朝阳市朝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朝阳市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魏莉媛、辽宁通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魏莉媛以其于2019年10月31日与上诉人、被上诉人辽宁通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汇款凭证为依据,要求上诉人返还借款及利息,被上诉人辽宁通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上诉人提出《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被上诉人魏莉媛胁迫其签订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出借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魏莉媛的住所地为沈阳市和平区,故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朝阳市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家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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