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庞瑞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佟丽娅为什么报案【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辽04民终25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宫颖李艳李依桐 
【审理法官】宫颖李艳李依桐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庞瑞琪;抚顺申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庞瑞琪抚顺申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庞瑞琪 
【当事人-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抚顺申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武艳娇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武艳娇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武艳娇 
【代理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被告】庞瑞琪;抚顺申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且已经支付理赔款为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0:29:35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庞瑞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4民终2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贾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娇,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瑞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申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
     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庞瑞琪、抚顺申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0411民初65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且已经支付理赔款为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宫 颖
审判员 李 艳
审判员 李依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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