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四道沟村村民委员会、王倩倩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8 
【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68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欣高卓见庞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四道沟村村民委员会;王倩倩;王钧 
【当事人】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四道沟村村民委员会王倩倩王钧 
【当事人-个人】王倩倩王钧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四道沟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白华起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黄宇新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白华起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黄宇新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白华起黄宇新 
【代理律所】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四道沟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王倩倩;王钧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02 13:21:53 
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四道沟村村民委员会、王倩倩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2民终68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四道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四道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俊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华起,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倩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新,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新,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四道沟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倩倩、王钧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7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78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四道沟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高卓见
审判员 庞 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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