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婷、范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黔02民终3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敏马功云杨梅
【审理法官】罗敏马功云杨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韩婷;范越
【当事人】韩婷范越
【当事人-个人】韩婷范越
【代理律师/律所】张天达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天达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天达
【代理律所】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韩婷
【被告】范越
【权责关键词】特别授权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韩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上诉人韩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5:00:16
范雷老婆韩婷、范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民终3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达,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xxx41088509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婷因与被上诉人范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婷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上诉人韩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罗 敏
审判员 马功云
审判员 杨 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龙
书记员戴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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