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来富、于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32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涛张丽萍郭林涛 
【审理法官】蒋涛张丽萍郭林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柯来富;于雷;侯登娜;姜坤;刘子嘉 
【当事人】柯来富于雷侯登娜姜坤刘子嘉 
【当事人-个人】柯来富于雷侯登娜姜坤刘子嘉 
【代理律师/律所】袁文虎山东威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文虎山东威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文虎 
【代理律所】山东威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柯来富 
【被告】于雷;侯登娜;姜坤;刘子嘉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于雷以柯来富出具的借条及转账事实等为据要求柯来富偿还借款。柯来富对此不予认可,以双方聊天内容中柯来富向于雷详细告知车辆买卖事宜以及另有两辆车办理登记在于雷名下等事实为由主张于雷与其系合作关系,并无借贷事实,借条系为让于雷放心将购买车辆放置在柯来富处修理才出具。但是,于雷并不认可柯来富有关合作的主张,解释双方在聊天记录中谈及车辆买卖情况,系其出于出借人审慎注意义务监管柯来富借款用途,以期柯来富如约还款。故在于雷对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交谈内容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柯来富亦未对合作经营的主张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实,故柯来富以合作经营为由拒绝还款,证据不足,且有关合作的主张亦与其出具借条的事实相悖。据此,
一审判令柯来富向于雷给付未还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于雷委托柯来富另行购置两辆二手车的事实,亦非柯来富拒绝偿还案涉借款的正当事由。综上所述,柯来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0元,由上诉人柯来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6:32:51 
柯来富、于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0民终3250号
范雷老婆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来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虎,山东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雷。
     原审被告:侯登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虎,山东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姜坤。
     原审被告:刘子嘉。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柯来富因与被上诉人于雷及原审被告侯登娜、姜坤、刘子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2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柯来富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于雷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于雷向柯来富转账45万元用于购买二手车,于雷借用柯来富
二手车平台账号购买二手车,所购车辆直接在柯来富处修理,然后再向外出售,双方是合作关系,但于雷将购买二手车放在柯来富处不放心,为了让于雷放心,柯来富才给出具借条,侯登娜、姜坤、刘子嘉不清楚具体情况,在借条出具后在借条中签字,就于雷购买二手车的事实,于雷曾报警要求柯来富交付所购车辆,有录音为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于雷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侯登娜、姜坤述称,同意柯来富的上诉请求。
     刘子嘉未予述辩。
原告诉称     于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柯来富偿还借款308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以308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2.侯登娜、姜坤、刘子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雷于2020年3月6日分二次向柯来富银行账户转款共计3万元。柯来富于同年3月8日为于雷出具“今借于雷人民币肆拾伍万元用于经营汽车及买卖,借款期限两个月,2020年3月8号至2020年5月7号,月息2分。借款转到柯来富中国银行
xxx9某某某4019,于6号转帐三万,余款肆拾贰万于8号转至中国卡”的借条一份,借条出具后,于雷于当日再次向柯来富的银行账户内转款42万元。同年3月16日,刘子嘉、侯登娜、姜坤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柯来富借款后,截止至2020年4月20日共向于雷偿还借款14.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刘子嘉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于雷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供了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聊天截图等,能够证明于雷、柯来富之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因为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于雷可要求柯来富偿还,所以,于雷要求柯来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其请求的数额不当,给予调整;由于柯来富、于雷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按借期内的利息计算,故,于雷要求柯来富自2020年3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子嘉、侯登娜、姜坤虽然于柯来富出具借条数日后又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但并不影响保证部分的效力,因此,刘子嘉、侯登娜、姜坤对柯来富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刘子嘉、侯登娜、姜坤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于雷起诉要求刘子嘉、侯登娜、姜坤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限内。故于雷要求
刘子嘉、侯登娜、姜坤对柯来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柯来富、侯登娜、姜坤的辩称,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刘子嘉的辩称,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于雷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刘子嘉经一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修改前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柯来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于雷借款30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8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以302000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刘子嘉、侯登娜、姜坤对柯来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柯来富追偿;三、驳回于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于雷负担19元,柯来富、刘子嘉、侯登娜、姜坤共同负担29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