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雷雷与徐云锋、冯景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6
【案件字号】(2020)晋08民终3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满良杨云芳任志敏
【审理法官】李满良杨云芳任志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云锋;冯雷雷;冯景娟
【当事人】徐云锋冯雷雷冯景娟
【当事人-个人】徐云锋冯雷雷冯景娟
【代理律师/律所】陈永宽、李森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乔水平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永宽、李森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乔水平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永宽、李森乔水平
【代理律所】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云锋
【被告】冯雷雷;冯景娟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冯雷雷以原审被告冯景娟出具的两张借条主张权利,一审中提供了相应的转款记录予以证明,二审中上诉人徐云锋提供了被上诉人冯雷雷同原审被告之间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的银行流水,证明上述期间双方共有65笔经济往来,且原审被告并不欠被上诉人款项,庭审后,被上诉人亦向本院提交了同原审被告之间的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上百笔经济往来。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冯雷雷以原审被告冯景娟出具的两张借条主张权利,一审中提供了相应的转款记录予以证明,二审中上诉人徐云锋提供了被上诉人冯雷雷同原审被告之间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的银行流水,证明上述期间双方共有65笔经济往来,且原审被告并不欠被上诉人款项,庭审后,被上诉人亦向本院提交了同原审被告之间的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上百笔经济往来。本案上诉人主张借贷关系已不存在,被上诉人主张本案借条系
双方之间结算后出具,对于本案所涉两张借条的真实性,一审法院未予查清,重审时应根据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认定本案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决,同时作好调解工作,以便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9民初8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云锋4927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1-10-25 08:48:50
【一审法院查明】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冯雷雷与徐云锋、冯景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民终3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宽、李森,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雷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水平,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雷老婆 原审被告:冯景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云锋因与被上诉人冯雷雷、原审被告冯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9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冯雷雷以原审被告冯景娟出具的两张借条主张权利,一审中提供了相应的转款记录予以证明,二审中上诉人徐云锋提供了被上诉人冯雷雷同原审被告之间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的银行流水,证明上述期间双方共有65笔经济往来,且原审被
告并不欠被上诉人款项,庭审后,被上诉人亦向本院提交了同原审被告之间的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上百笔经济往来。本案上诉人主张借贷关系已不存在,被上诉人主张本案借条系双方之间结算后出具,对于本案所涉两张借条的真实性,一审法院未予查清,重审时应根据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认定本案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决,同时作好调解工作,以便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9民初8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云锋4927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 李满良
审判员 杨云芳
审判员 任志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成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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