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雷雷与徐云锋、冯景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6 
【案件字号】(2020)晋08民终3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满良杨云芳任志敏 
【审理法官】李满良杨云芳任志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云锋;冯雷雷;冯景娟 
【当事人】徐云锋冯雷雷冯景娟 
【当事人-个人】徐云锋冯雷雷冯景娟 
【代理律师/律所】陈永宽、李森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乔水平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永宽、李森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乔水平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永宽、李森乔水平 
【代理律所】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云锋 
被告冯雷雷;冯景娟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冯雷雷以原审被告冯景娟出具的两张借条主张权利,一审中提供了相应的转款记录予以证明,二审中上诉人徐云锋提供了被上诉人冯雷雷同原审被告之间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的银行流水,证明上述期间双方共有65笔经济往来,且原审被告并不欠被上诉人款项,庭审后,被上诉人亦向本院提交了同原审被告之间的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上百笔经济往来。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冯雷雷以原审被告冯景娟出具的两张借条主张权利,一审中提供了相应的转款记录予以证明,二审中上诉人徐云锋提供了被上诉人冯雷雷同原审被告之间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的银行流水,证明上述期间双方共有65笔经济往来,且原审被告并不欠被上诉人款项,庭审后,被上诉人亦向本院提交了同原审被告之间的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上百笔经济往来。本案上诉人主张借贷关系已不存在,被上诉人主张本案借条系
双方之间结算后出具,对于本案所涉两张借条的真实性,一审法院未予查清,重审时应根据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认定本案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决,同时作好调解工作,以便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9民初8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云锋4927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1-10-25 08:48:50 
【一审法院查明】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冯雷雷与徐云锋、冯景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民终3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宽、李森,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雷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水平,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雷老婆     原审被告:冯景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云锋因与被上诉人冯雷雷、原审被告冯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9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冯雷雷以原审被告冯景娟出具的两张借条主张权利,一审中提供了相应的转款记录予以证明,二审中上诉人徐云锋提供了被上诉人冯雷雷同原审被告之间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的银行流水,证明上述期间双方共有65笔经济往来,且原审被
告并不欠被上诉人款项,庭审后,被上诉人亦向本院提交了同原审被告之间的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上百笔经济往来。本案上诉人主张借贷关系已不存在,被上诉人主张本案借条系双方之间结算后出具,对于本案所涉两张借条的真实性,一审法院未予查清,重审时应根据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认定本案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决,同时作好调解工作,以便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9民初8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云锋4927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  李满良
审判员  杨云芳
审判员  任志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成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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