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手术与婚姻关系的影响 范丹
(一)变性对婚姻关系效力的影响
  学术界对于婚后变性是否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以及是究竟属何种原因的终止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婚后变性手术使得婚姻当事人双方变为同性,已经失去婚姻的属性与法理基础,一旦变性,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变性人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应该以意思自治原则为要义,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婚后可以变性,变性后的婚姻关系存续与否法律不介入,完全由当事人自治。根据民政部关于变性手术后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问题的答复可知,变性人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这说明: 首先,我国是允许婚后变性手术的;其次,变性后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由当事人协议决定。
  因此,为解决学术界的纷争在完善婚姻家庭法的同时,我们可以在完备登记制度的条件下承认事实上的同性婚姻的存续。可以对民政部门关于变性人婚姻关系的规定作进一步的修正:变性人在变性前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变性后按照双方的意愿是否维持原婚姻关系,双方不愿意
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变性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按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解除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双方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则其婚姻关系继续发生婚姻法上的法律效力。
  (二)婚后变性是否导致同性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不承认同性婚姻,对于这种因婚后变性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同性婚姻”如何作出法律上的评价呢?对此,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
  观点1,认为婚后变性的婚姻属于不合法婚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同性婚姻”在我国是违法和无效婚姻,应当予以撤销;观点2,认为夫妻中一方的变性行为致使婚姻的合法性丧失,其赖以存在的婚姻属性和法理基础就不复存在,就应视为他们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自然终止,推定一方为自然死亡,婚姻关系视同丧偶一样自然解除,发生与自然死亡同等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观点3,对于事实上的同性婚姻,目前唯一要解决的只是明确其法律地位,只要在法律中将婚姻中由通常的异性夫妻组成外还包括由特殊婚姻形式所组成,则一切
均可迎刃而解;观点4,将婚后变性所形成特殊性别伴侣关系视为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即非婚伴侣关系。它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结为伴侣的行为,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