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飞飞与丁少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30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41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琳敏陆宇鹰王征
【审理法官】刘琳敏陆宇鹰王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范飞飞;丁少蓉
【当事人】范飞飞丁少蓉
【当事人-个人】范飞飞丁少蓉
【代理律师/律所】冯超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任丽丹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超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任丽丹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超任丽丹
【代理律所】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范飞飞
【被告】丁少蓉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飞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范飞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80元,由上诉人范飞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倪妮和冯绍峰【更新时间】2022-08-25 05:28:20
范飞飞与丁少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41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飞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丹,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少蓉。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飞飞因与被上诉人丁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5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范飞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飞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范飞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80元,由上诉人范飞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琳敏
审判员 陆宇鹰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小兰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
或者不准许撤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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