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良与徐清、李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4 
徐良的照片【案件字号】(2019)苏02民终52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作化郭继光陈丽芳 
【审理法官】王作化郭继光陈丽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胡德良;徐清;李向红 
【当事人】胡德良徐清李向红 
【当事人-个人】胡德良徐清李向红 
【代理律师/律所】王建龙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庄建宏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建龙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庄建宏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建龙庄建宏 
【代理律所】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胡德良 
【被告】徐清;李向红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徐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财产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徐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徐清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3578元,减半收取317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578元,减半收取31789元;均由徐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36:47 
胡德良与徐清、李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终52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德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龙,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宏,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向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龙,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德良因与被上诉人徐清、原审被告李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清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徐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徐清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3578元,减半收取317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578元,减半收取31789元;均由徐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作化
审判员 郭继光
审判员 陈丽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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