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钇兵殴打他人案(台公(椒)(葭)行罚决字[2021]0206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台公(椒)(葭)行罚决字[2021]0206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 
【处罚日期】2021.10.0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葭沚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椒江区 
【处罚对象】王浩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阿怡代打2021.12.29 14:17:39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3日03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浩、陈某兵、蒋某某、陈某在椒江区葭沚街道某酒吧门口因琐事与张某某、陈某隆、石某某、沈某某等人发生争吵、谩骂,后双方发生互殴。王浩先把石某某推倒在地上,后王浩被人推倒在地上,张某某见状踹了王浩头面部一脚,陈某兵拿拳头对张某某头部打了几拳,后沈某某与陈某兵纠缠在一起用拳头相互殴打,蒋某某在沈某某的背后用手抓住其肩膀将其放倒在地。陈某上前用脚踹了石某某一脚,并用拳头朝其身上打了一拳,后石某某等人将陈某、王浩推倒在花坛里用拳头对其进行殴打,张某某趁混乱之际上前拿拳头对王浩打了几拳,后被拉开,双方伤势待鉴定。王浩伙同陈某兵、蒋某某、陈某与张某某、陈某隆、石某某、沈某某等人相互殴打。王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殴打他人,且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浩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台州市椒江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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