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华伟殴打他人案(桐公(城)行罚决字[2021]0393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桐公(城)行罚决字[2021]03930号 
处罚日期】2021.05.2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朱华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2:16 
任达华 黑社会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朱华伟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桐南小区345号一楼便利店内以扇巴掌的方式进行殴打邓某某的违法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邓某某属于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桐乡市梧桐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由桐乡市公安局送桐乡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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