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刚案(杭拱公(长)行罚决字[2022]0089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拱公(长)行罚决字[2022]0089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150
【处罚日期】2022.03.1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拱墅区
【处罚对象】何志刚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2:39
处罚名称 | 何志刚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拱公(长)行罚决字[2022]00893号 |
被处罚对象 | 何志刚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3月16日09时许,***派出所民警经前期侦查在杭州市拱墅区****号门口抓获前科人员何*刚。后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成分鉴定,鉴定结果为何*刚发根端三厘米内的头发含有甲基。经审查,何*刚自述于2022年1月底在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何*刚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6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长庆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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