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创伟、周伊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2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43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黎康养陈俊松李东慧
【审理法官】黎康养陈俊松李东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创伟;周伊蕊;周岳丰
【当事人】黄创伟周伊蕊周岳丰
【当事人-个人】黄创伟周伊蕊周岳丰
【代理律师/律所】郑彬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王相阳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彬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王相阳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彬王相阳
【代理律所】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傅艺伟个人资料【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创伟
【被告】周伊蕊;周岳丰
【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周岳丰先后向黄创伟出具了五份借条,前面四份借条中周伊蕊均作为担保人签名捺印,系该四笔借款的担保人,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提交的2018年8月10日的借条落款处“担保人(签字/指纹)"为空白,未有被告周伊蕊签名捺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周岳丰先后向黄创伟出具了五份借条,前面四份借条中周伊蕊均作为担保人签名捺印,系该四笔借款的担保人,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第五份借条实际是周岳丰对前面四份借条进行结算而出具,虽然周伊蕊未在第五份借条上签名,但并没有证据证明黄创伟已经明确放弃要求周伊蕊对前述四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周伊蕊未在第五份借条上签名不足以否定其在前面四份借条
中承诺为相关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一审判决仅以周岳丰最后结算出具的借条中没有周伊蕊的签名为由,认定周伊蕊无须承担担保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6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6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周伊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原审被告周岳丰拖欠上诉人黄创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33元,由被上诉人周伊蕊、原审被告周岳丰共同负担。该受理费上诉人黄创伟已预缴,由一审法院退回。被上诉人周伊蕊、原审被告周岳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4933元,逾期不缴纳,一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33元,由被上诉人周伊蕊、原审被告周岳丰共同负担。该受理费上诉人黄创伟已预缴,由本院退回。被上诉人周伊蕊、原审被告周岳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933元,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2:34: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提交五张被告周岳丰出具的借条,出具时间及借款金额如下:2018年7月10日,借款金额324000元;2018年7月16日,借款金额405000元;2018年7月20日,借款金额162000元;2018年7月23日,借款金额75000元;2018年8月10日,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间自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11月10日。上述所有借条××指定收款账号××外人××名下中国银行××蚝××支行62xxx97,均约定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其中2018年7月份的四张借款除了借款人被告周岳丰签字捺印,被告周伊蕊作为担保人签名捺印。原告提交了其名下中国银行60×××95账号的交易明水明细单,显示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案外人周伊玲转款405000元,2018年6月29日向案外人周伊玲转账16.2万元,2018年7月10日分两笔向案外人周伊玲转款324000元,2018年7月23日,分两笔向案外人周伊玲转账合计75000元。关于2018年8月10日借条中约定的借款100万元,原告解释称该份借条系对上述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份的四张借条的汇总,原告称被告周岳丰借款之后未归还任何款项,要求被告归还本金966000元并自2018年8月10日起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意见,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周岳丰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周岳丰应向原告归还尚欠借款本金96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6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
4%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周伊蕊承担担保责任,因被告周伊蕊并未在原告与被告周岳丰最后结算出具的借条中签字,原告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周岳丰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反驳原告的主张,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周岳丰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创伟归还借款本金96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6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创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周岳丰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93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周岳丰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黄创伟上诉请求:增加判决被上诉人对原审被告周岳丰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提交了五张周岳丰出具的借条,其中2018年7月四张借条,总金额96.6万元,除了周岳丰签名之外,周伊蕊作为担保人也签名捺印。第五张约定“借款100万元"的借条,是对上述四
张借条的汇总。周伊蕊作为担保人在前面四张借条上签字捺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第五张借条仅为汇总,并未成立新的借贷关系及实际履行,也未加重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人依法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尽管周伊蕊未在其中签字,但不能免除其对前四次借款的担保责任。一审法院仅因周伊蕊未在汇总的借条上签字,就免除其担保责任,存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创伟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黄创伟、周伊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43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创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彬,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阳,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伊蕊。
原审被告:周岳丰。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创伟为与被上诉人周伊蕊、原审被告周岳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创伟上诉请求:增加判决被上诉人对原审被告周岳丰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提交了五张周岳丰出具的借条,其中2018年7月四张借条,总金额96.6万元,除了周岳丰签名之外,周伊蕊作为担保人也签名捺印。第五张约定“借款100万元"的借条,是对上述四
张借条的汇总。周伊蕊作为担保人在前面四张借条上签字捺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第五张借条仅为汇总,并未成立新的借贷关系及实际履行,也未加重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人依法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尽管周伊蕊未在其中签字,但不能免除其对前四次借款的担保责任。一审法院仅因周伊蕊未在汇总的借条上签字,就免除其担保责任,存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周伊蕊、原审被告周岳丰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黄创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周岳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6万元、利息159877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12日,此后利息以96.6万元为计息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逾期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令被告周伊蕊对被告周岳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全部费用。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