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怀彬、方艺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48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莹 
【审理法官】许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沈怀彬;方艺艺 
【当事人】沈怀彬方艺艺 
【当事人-个人】傅艺伟个人资料沈怀彬方艺艺 
【代理律师/律所】李胜利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陈燕云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胜利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陈燕云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胜利陈燕云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沈怀彬 
【被告】方艺艺 
【本院观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开庭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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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法院依法有权将以经济纠纷受理,但经审查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不以当事人是否认可有经济犯罪嫌疑为前提。虽沈怀彬主张本案并无经济犯罪嫌疑,但法院仍应依职权对案涉纠纷是否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进行审查。现一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而裁定驳回起诉,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并无不当。如经法定程序认定不构成犯罪,双方可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0:49: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百市右江区国土资源局经百市右江区人民政府批准,报百市人民政府审定,以挂牌的方式出让百市迎龙区D04-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的出让条件有:“……4、由右江区人民政府回购70套商品房(毛坯房,楼层5-16层,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713平方米),以不高于2200元平方米价格,用于因企业改制和拆迁安置的右江区粮食系统单位等遗留问题。……"被告获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后于2014年4月1日与百市右江区粮食局签订《购房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提供给百市右江区粮食局70套商品房;被告获得商品房预售资格后,与百市右江区粮食局职工签订购房合同。同时还约定购房款的支付、违约责任等。2015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商
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坐落于百市城东大道与进站大道交汇处强力大厦综合楼17层1706号出售给原告,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44.25平方米,房价款为每平方米2256元,总房款为325428元。原告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付清房款。2016年6月27日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12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缴纳房产证代办费用700元。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房屋登记的约定为:(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因出卖人(被告)的原因,买受人(原告)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6.2%(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由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引起讼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沈怀彬以对外投资房产等为由向多名债权人大量借款,借
款总额远超其正常收入水平,至今尚有大额案外欠款未偿还。根据部分债权人陈述及在案材料,沈怀彬采用虚构借款用途、承诺高额投资回报、隐瞒还款能力等方式,使债权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陆续多次出借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已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将在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如经法定程序认定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可再行寻求民事诉讼程序救济。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方艺艺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沈怀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不存在一审裁定所称的虚构借款用途、承诺高额投资回报、隐瞒还款能力之情形。不涉嫌经济犯罪问题,仍然属于民事纠纷范畴。2.更为关键的是,沈怀彬不存在非法占用方艺艺财产的目的及可能,方艺艺从2014年即开始与沈怀彬发生款项往来,双方之间款项往来差额不大,沈怀彬不可能为了占有这点差额而非法占有方艺艺的财产。因此,本案根本不存在沈怀彬非法占有方艺艺财产的目的及可能。 
沈怀彬、方艺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48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怀彬。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云,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艺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怀彬因与被上诉人方艺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64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
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沈怀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不存在一审裁定所称的虚构借款用途、承诺高额投资回报、隐瞒还款能力之情形。不涉嫌经济犯罪问题,仍然属于民事纠纷范畴。2.更为关键的是,沈怀彬不存在非法占用方艺艺财产的目的及可能,方艺艺从2014年即开始与沈怀彬发生款项往来,双方之间款项往来差额不大,沈怀彬不可能为了占有这点差额而非法占有方艺艺的财产。因此,本案根本不存在沈怀彬非法占有方艺艺财产的目的及可能。
原告诉称     方艺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沈怀彬归还方艺艺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其中950000元自2017年12月28日起计,另外550000元自2018年1月2日起计,按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68000元);2.判令沈怀彬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责任险费4038元。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查,一审法院今年以来受理以沈怀彬为被告或沈怀彬、魏国华为共同被告的案件8件,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据部分债权人称,沈怀彬在澳洲购置多套房
产,并将涉案款项转移至澳洲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沈怀彬以对外投资房产等为由向多名债权人大量借款,借款总额远超其正常收入水平,至今尚有大额案外欠款未偿还。根据部分债权人陈述及在案材料,沈怀彬采用虚构借款用途、承诺高额投资回报、隐瞒还款能力等方式,使债权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陆续多次出借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已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将在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如经法定程序认定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可再行寻求民事诉讼程序救济。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方艺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