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幸、方佩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47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梦梦梅亚琴施晓 
【审理法官】徐梦梦梅亚琴施晓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建幸;方佩敏;刘佳莹;孙煜 
【当事人】孙建幸方佩敏刘佳莹孙煜 
【当事人-个人】孙建幸方佩敏刘佳莹孙煜 
【代理律师/律所】石惠强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叶映辉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杨海惠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石惠强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叶映辉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杨海惠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石惠强叶映辉杨海惠 
【代理律所】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孙建幸;方佩敏 
【被告】刘佳莹;孙煜 
本院观点】上诉人孙建幸、方佩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谢杏芳个人资料【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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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建幸、方佩敏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建幸、方佩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孙建幸、方佩敏撤回上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1
民初94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6元,减半收取8753元,由上诉人孙建幸、方佩敏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2:43:25 
孙建幸、方佩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民终47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幸。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佩敏。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惠强,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佳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映辉,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惠,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建幸、方佩敏因与被上诉人刘佳莹、原审被告孙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1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建幸、方佩敏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建幸、方佩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建幸、方佩敏撤回上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1民初94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6元,减半收取8753元,由上诉人孙建幸、方佩敏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徐梦梦
审判员  梅亚琴
审判员  施 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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