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健、丁德英等与张守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9
【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51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演亮曹辛单德水
【审理法官】张演亮曹辛单德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宋某某;丁德英;宋骏霄
【当事人】宋某某丁德英宋骏霄
【当事人-个人】宋某某丁德英宋骏霄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丁德英;宋骏霄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宋骏霄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
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宋骏霄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上诉人宋某某、丁德英撤回上诉人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1元,减半收取6985.5元,由上诉人宋某某、丁德英、宋骏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5:45:47
宋健、丁德英等与张守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51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德英。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骏霄。,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洋,沛县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某某、丁德英、宋骏霄因与被上诉人张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2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某、丁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上诉人宋骏霄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骏霄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宋骏霄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上诉人宋某某、丁德英撤回上诉人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1元,减半收取6985.5元,由上诉人宋某某、丁德英、宋骏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演亮
审判员 曹 辛
审判员 单德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丁丁 杨坤书记员 蒋慧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