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健、丁德英等与张守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9 
【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51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演亮曹辛单德水 
【审理法官】张演亮曹辛单德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宋某某;丁德英;宋骏霄 
【当事人】宋某某丁德英宋骏霄 
【当事人-个人】宋某某丁德英宋骏霄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丁德英;宋骏霄 
本院观点】宋骏霄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宋骏霄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
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宋骏霄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上诉人宋某某、丁德英撤回上诉人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1元,减半收取6985.5元,由上诉人宋某某、丁德英、宋骏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5:45:47 
宋健、丁德英等与张守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51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德英。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骏霄。,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洋,沛县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某某、丁德英、宋骏霄因与被上诉人张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2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某、丁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上诉人宋骏霄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骏霄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宋骏霄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上诉人宋某某、丁德英撤回上诉人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1元,减半收取6985.5元,由上诉人宋某某、丁德英、宋骏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演亮
审判员 曹 辛
审判员 单德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丁丁 杨坤书记员 蒋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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