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德强、丁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7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74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丁丁 杨坤【审理法官】李静闵雯焦玉兴
【审理法官】李静闵雯焦玉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毕德强;丁坤;周传英
【当事人】毕德强丁坤周传英
【当事人-个人】毕德强丁坤周传英
【代理律师/律所】丁月英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孙浩山东锦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月英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孙浩山东锦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月英孙浩
【代理律所】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山东锦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毕德强;丁坤
【被告】周传英
019年11月8日,周传英与丁坤的聊天记录中,周传英陈述“你这个20你再让我去店(垫),我觉得有点儿太那个啥了,嫂子你跟李(毕)总说说吧,让他下午务必这2万元打给我哈”,丁坤回复“行,我跟他说,这边再想想办法”,2019年11月11日,周传英与丁坤的聊天记录中,丁坤陈述“本人这边也是山穷水尽没有路了,要不也不用您帮忙借一毛利息的钱”,2020年4月10日,周传英与毕德强的聊天记录,毕德强回复“一角利息除了老吕,谁敢不敢。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撤诉反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周传英、毕德强、丁坤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2.毕德强、丁坤是否应对周传英主张的款项支付利息;3.毕德强、丁坤主张的抵销是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对于周传英主张的款项,由银行转账明细、聊天记录予以证实,足以证实周传英与毕德强、丁坤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毕德强、丁坤主张该款项系投资款或垫付款,但对此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判决毕德强、丁坤承担20万元的偿还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利息的问题。毕德强、丁坤主张双方没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利息,对此本院认为,2019年11月8日,周传英与丁坤的聊天记录中,周传英陈述“你这个20你再让我去店(垫),我觉得有点儿太那个啥了,嫂子你跟李(毕)总说说吧,让他下午务必这2万元打给我哈”,丁坤回复“行,我跟他说,这边再想想办法”,2019年11月11日,周传英与丁坤的聊天记录中,丁坤陈述“本人这边也是山穷水尽没有路了,要不也不用您帮忙借一毛利息的钱”,2020年4月10日,周传英与毕德强的聊天记录,毕德强回复“一角利息除了老吕,谁敢不敢”,上述聊天记录内容与周传英单方催要本息的聊天记录相印证,能够证实周传英与毕德强、丁坤对于20万元约定的利息为月息一角,周传英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主张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抵销的问题,抵销的前提条
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而本案中,毕德强、丁坤是债务人,对周传英不享有债权,其主张将支付给周传英的款项抵销实际上是对于应承担债务的扣减。周传英主张毕德强、丁坤偿还的款项是70万元及利息,后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撤回对于其中50万元的诉讼请求,保留要求毕德强、丁坤偿还2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毕德强、丁坤诉讼中均认可50万元借款约定了利息,丁坤于2019年9月29日向周传英转账5万元系在涉案的20万元之前,显然不是偿还涉案20万元的利息,毕德强、丁坤主张抵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毕德强、丁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4元,由上诉人毕德强、丁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3:55: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毕德强、周传英通过双方朋友介绍,周传英与毕德强、丁坤之间建立借贷关系。2019年9月28日毕德强向周传英借款50万元,并向周传英出具借条1张,周传英履行了出借义务,向毕德强交付45万元,另5万元以支付一个月利息理由予
以扣减。2019年9月29日丁坤向周传英转账5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019年11月8日毕德强向周传英提出的再次借款请求,用作“操作的工程项目保证金”。毕德强通过聊天告知周传英借款转至丁坤在青岛黄岛区中国农业银行琅琊支行个人账户。同日,在丁坤的催促下,周传英向他人借款20万元,通过个人中国建设银行6214662340282629账户给丁坤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xxx78账户转账20万元。在此,丁坤称“周总抓紧,时间不等人,咱们还得打到泰安王总账户,他还要从公司账户打到中建一局”等。丁坤收到20万元后将该款转入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228270271261139878账户。2019年11月11日周传英与丁坤聊天记录,显示周传英向丁坤催要借款及利息时丁坤向周传英陈述,其中有“本人这边也是山穷水尽没有路了,要不也不用您帮忙借一毛利息的钱”等相关内容。同时,周传英与毕德强聊天记录也能够证明毕德强、丁坤知晓向周传英借款所应当承担的高额利息,即月息一毛。后续毕德强操作的工程项目没有中标,周传英向毕德强催要借款,称该笔借款是由他人处借来,自己已经为此向他人支付借款利息。2019年12月9日在聊天中周传英承诺愿意承担20万元借款的相应的利息“我个人也可以承担一些”,之后周传英向毕德强明确其个人承担利息是在毕德强偿还20万元借款本金的前提下。毕德强认为此款是周传英为项目竞标支付的垫资并拒绝偿还借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案外人已经向周传英偿还50万元借款,故周传英向
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判令毕德强、丁坤共同偿还50万元借款和承担保全保险费2100元的诉讼请求。毕德强、丁坤同意周传英撤诉请求,未对周传英上述撤回起诉的行为提出异议或反诉。经审查,一审法院依法准许周传英撤回上述诉讼请求。周传英明确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毕德强、丁坤共同偿还周传英借款20万元整;2.判令毕德强、丁坤偿还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7%)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毕德强、丁坤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依法判令毕德强、丁坤承担本案以20万元为基数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案经审理,双方各执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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