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3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82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徐琳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杨第坤
【当事人】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杨第坤
【当事人-个人】杨第坤
【当事人-公司】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佑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苏俊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北恩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佑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苏俊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北恩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佑权苏俊阳陈北恩
【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杨第坤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应否按《关于杨第坤同志意外安全事故处理协议》约定的标准认定杨第坤应获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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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3 02:56:00
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杨第坤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82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侯宇。
丁丁 杨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佑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第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北恩,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第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兴旺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依法改判支持兴旺公司诉讼请求;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杨第坤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杨第坤通知意外安全事故处理协议》无效,属于认定错误。杨第坤受伤之后,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订立了签订《关于杨第坤同志意外安全事故处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兴旺公司已经结清了杨第坤在住院期间的所以和康复费用;兴旺公司一次性支付杨第坤7万元补偿后,杨第坤与兴旺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后续杨第坤生活和医疗方面的一切费用都与兴旺公司无关,杨第坤及其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兴旺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兴旺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杨第坤在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并向杨第坤支付了7万元赔偿款。在签订合同之前,兴旺公司向杨第坤说明了赔偿情况,杨第坤也知道自己伤残可能构成十级,杨第坤仍自愿以提前获得赔偿为条件,放弃对兴旺公司承担赔偿部分的追偿。赔偿协议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损害劳动者利益。兴旺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垫资7万元赔付杨第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兴旺公司的赔偿义务已经全面履行,杨第坤起诉兴旺公司于法无据;二、一审法院认定杨第坤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属于认定错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
付”本案中杨第坤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发生工伤后需要住院或存在医疗期,其提供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并未提出病人需要继续接受医疗。并且,杨第坤在六月底自愿签署离职协议,签署离职协议后杨第坤不再是兴旺公司的员工。故兴旺公司无需向杨第坤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三、一审法院判决由兴旺公司支付杨第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兴旺公司已为项目缴纳了工伤保险,故上述费用应当是由工伤保险赔付,兴旺公司无需支付上述费用。综上所述,为维护兴旺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兴旺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第坤辩称:一、虽然兴旺公司与杨第坤签订了协议,但协议的第二条已明确约定给予的赔偿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和《湖南省暂行工伤保险条例》第9条,而上述条文在本案中仅有停工留薪一项待遇,因此杨第坤有权向兴旺公司主张停工留薪以外的工伤待遇;二、退一步讲,即使协议约定杨第坤不能再向兴旺公司提出要求,但杨第坤也未将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让渡给兴旺公司,兴旺公司私自申领社保基金依法支付给杨第坤的待遇,侵害了杨第坤的权益;三、如果认定协议涵盖了工伤赔偿的全部项目,那么协议金额不仅远低于杨第坤依法应获赔的金额,同时协议的金额也低于社保基金可
以赔付的金额,该协议不仅显失公平,且侵犯了国家的社保制度。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 杨第坤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兴旺公司支付杨第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2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7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784元、停工留薪待遇38784元、住院护理费47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后续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兴旺公司承建了位于长沙市地块工程项目。2019年4月1日,杨第坤经兴旺公司项目经理部聘用为该项目的木工,兴旺公司为杨第坤购买了工伤保险。2019年6月13日下午16时左右,杨第坤在该项目主楼北面放梁架时,不慎踩滑,在架子上摔至27层地面。杨第坤随即被送往长沙市中心医院住院,经诊断为:1.闭合性胸部外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创伤性胸膜炎、右肺挫伤等。杨第坤共计住院26天,此期间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均已由兴旺公司支付。2019年9月18日,兴旺公司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杨第坤本次受伤事故进行工伤认定。2019年12月25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第坤本次事故为工伤。2020年11月16日,长沙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作出编号xxx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杨第坤伤情构成拾级伤残。在案涉事故发生后,2019年6月29日,杨第坤(乙方)与兴旺公司(甲方)签订《关于杨第坤同志意外安全事故处理协议》,约定:1.甲方已结清乙方住院期间所有和康复费用;3.经伤者及其家属代表同意,项目部在一次性给予伤者70000元补偿后,伤者杨第坤同意解除与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恒大誉府B地块的劳动关系,伤者以后无论在生活和医疗方面发生的一切与项目部无任何关系,费用和责任均由伤者自负,伤者和家属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理由向项目部提出任何其他要求。当日,杨第坤向兴旺公司出具《工伤赔偿收条》和《合同解除证明》,载明杨第坤已收到兴旺公司支付的赔偿金7万元,以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是,该7万元赔偿金实际至2020年年底,兴旺公司才向杨第坤支付完毕。杨第坤现认为上述协议显失公平,遂于2020年12月28日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兴旺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2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7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784元、停工留薪待遇38784元、住院护理费47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后续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74958元,同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不字(2020)第27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杨第坤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遂起诉至一审法院。另查明,2018年湖南省城
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08元。杨第坤受伤后,兴旺公司申报了工伤保险,但目前工伤保险待遇尚未向杨第坤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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