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静,冯涛,张蕾蕾,王邦侠,张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95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养俊于海波栾蕾 
【审理法官】王养俊于海波栾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丁静;冯涛;张蕾蕾;张玉龙;王邦侠 
【当事人】丁静冯涛张蕾蕾张玉龙王邦侠 
【当事人-个人】丁静冯涛张蕾蕾张玉龙王邦侠 
【代理律师/律所】马爱华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季宏蕾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爱华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季宏蕾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丁 杨坤马爱华季宏蕾 
【代理律所】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丁静 
【被告】冯涛;张蕾蕾;张玉龙;王邦侠 
【本院观点】张蕾蕾在与丁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冯涛借款30万元,张蕾蕾在借款时将丁静名下的房产证交予冯涛以保障案涉款项得以清偿,显然张蕾蕾与冯涛在借款时均确认案涉借款为张蕾蕾与丁静的共同借款,尽管丁静在借款时未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但从张蕾蕾借款后的用途来看,张蕾蕾将部分款项转给了丁静,部分用于其经营活动,而在张蕾蕾与丁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蕾蕾曾不间断地向丁静转款,且两人在婚后需偿还因购房、装修房屋而从银行所贷的数笔大额贷款,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较大,由此可知张蕾蕾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故应当认定张蕾蕾婚姻期间的经营活动为夫妻共同经营活动。 
【权责关键词】追认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蕾蕾在与丁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冯涛借款30万元,张蕾蕾在借款时将丁静名下的房产证交予冯涛以保障案涉款项得以清偿,显然张蕾蕾与冯涛在借款时均确认案涉借款为张蕾蕾与丁静的共同借款,尽管丁静在借款时未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但从
张蕾蕾借款后的用途来看,张蕾蕾将部分款项转给了丁静,部分用于其经营活动,而在张蕾蕾与丁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蕾蕾曾不间断地向丁静转款,且两人在婚后需偿还因购房、装修房屋而从银行所贷的数笔大额贷款,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较大,由此可知张蕾蕾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故应当认定张蕾蕾婚姻期间的经营活动为夫妻共同经营活动。张蕾蕾所借案涉款项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活动,故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丁静与张蕾蕾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张蕾蕾、张玉龙、王邦侠于2020年5月6日与冯涛就本案借款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但该借款合同仅就张蕾蕾、张玉龙、王邦侠三人的还款责任作出约定,并无免除丁静还款责任的约定,故该借款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丁静基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丁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上诉人丁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7:24:31 
丁静,冯涛,张蕾蕾,王邦侠,张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民终95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华,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宏蕾,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蕾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邦侠。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静因与被上诉人冯涛、张蕾蕾、张玉龙、王邦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丁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丁静不承担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丁静与张蕾蕾系大学同学,由于一直忙于工作,年岁渐长父母催婚。基于大学期间对其表面的认知,加上同学的撮合对张蕾蕾经济状况和个人信用没有进行深入调查的情况下,丁静与其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蕾蕾刻意隐瞒自己真实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状况,欺骗丁静说自己入股房产中介公司,年收入达二十多万。事实是其不仅没房没车,而且债务缠身、信用不良。由于丁静婚前所购的位于肥西桃花镇的长安一品2614室面积较小不适合做婚房,结婚需要购买新的住房,丁静手头的款项不够,张蕾蕾提议用长安一品2614室抵押35万元,才凑够了临泉路惠园小区4栋202室的首付,按揭贷款129万元由丁静个人偿还。因为丁静在外推销产品工作繁忙,婚房装修的事情交给张蕾蕾负责,其利用从事房产中介的便利,以丁静的名义从银行申请了装修贷35万元支付了装修款,还贷义务还是丁静承担。可以说,结婚前,丁静有房有车,没有任何负债:结个婚,丁静负债高达200万元(到目前为止还欠有156万元按揭贷款),还贷压力骤增。而张蕾蕾什么也没有付出,却毫无愧疚地带着父
母住到了丁静购买、装修的住房当中(在丁静一再催促下在近日搬离)。婚后不久,丁静的父亲生病住院,、护理等一切事宜全部由丁静一人承担,同时还要忙于工作赚钱还贷,身体、精力都处于透支状态,而张蕾蕾不仅没有在经济上有所付出,感情上也没有任何付出,冷漠异常,造成双方的感情直接降入冰点。可以说,婚姻存续两年期间,丁静与张蕾蕾很少聚首,基本上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共同的生活支出,张蕾蕾拆东墙补西墙,疲于应付各种外债,哪有资金用于家庭?再者,张蕾蕾在房产中介公司上班,属于公司的职员,并不是股东,也没有自己单独的公司、独立的业务需要投资经营,所谓为经营从外面借钱周转的说法,纯属捏造!从张蕾蕾账户资金的流向可以看出,确实有向丁静转账的情况,那是因为张蕾蕾多次向丁静借款后的还款,也有代为收取丁静房租后的交付行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蕾蕾借款是为了家庭经营和夫妻共同生活,一审法院认定张蕾蕾用借来的款项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和家庭经营毫无根据。二、冯涛向张蕾蕾出借巨额资金却不通知丁静签名、追认有违常理,由此可以证明冯涛在出借时就知道张蕾蕾是个人借贷,而不是家庭借贷。2019年3月2日,在婚姻存续期间,张蕾蕾向冯涛借款30万元,该款转往张蕾蕾个人账户,由张蕾蕾个人支配。《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之后,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已经是民间借贷的常识。30万元的资金不是小数,为了
债权安全,冯涛理应通知丁静来共同签署借款合同。然而,冯涛没有向张蕾蕾提出夫妻共签的要求,也没有及时通知丁静事后予以追认。在长达一时间内多次向张蕾蕾素债,却从来没有通知丁静,但是到起诉时却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这是用常理难以解释的。冯涛明知张蕾蕾用于抵押贷款的房屋(惠园小区4栋202室)产权登记在丁静个人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冯涛拿到张蕾蕾用来抵押的房产证之后并没有通知丁静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冯涛将不是债务人的房产证拿到手里如获至宝这也是用常理难以解释的。所有的这一切不过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冯涛认可张蕾蕾系个人借贷,且双方就个人借贷达成协议,冯涛收到张蕾蕾提供的结婚证和房产证,却隐瞒丁静将款项单独借给张蕾蕾,其目的就是为了收取高额利息促成借贷成立。因此,该笔借贷属于冯涛和张蕾蕾的个人借贷。三、2020年5月6日,冯涛、张蕾蕾及其父母四方就张蕾蕾借贷30万元如何偿还进行了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新的借款合同。在该合同中,增加了张蕾蕾父母(张玉龙和王邦侠)作为连带担保人,张玉龙和王邦侠名下的房产设定为抵押物,该合同虽然注明借款时间是从2019年3月2日起算,但是还款方式、抵押物、担保人都与原来的借条有着根本的区别,实际是对原借据的更改,属于新的借款合同。一审法院依据该借款合同的约定确认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却将不是借款合同主体的丁静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待,判决丁静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这是错误的,没有合同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冯涛辩称,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2019年3月2日,而张蕾蕾与丁静婚姻关系解除发生在2019年9月17日,借款行为和借款的使用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涛于2019年3月2日15时47分通过转账方式交付给张蕾蕾30万元之后,张蕾蕾于16时10分即转账7000元给丁静,和转账给合作伙伴、店面,后于次日12时37分再次转账1万元给丁静,除此之外的即为美团之类的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从中可以看出,丁静直接享用了冯涛的借款,此外被用于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张蕾蕾本人在一审中也承认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表示夫妻俩的钱都在一块使用。张蕾蕾在收到冯借款30万元之后,即于当天和次日转款17000元给丁静,丁静是本案借款的直接享用者,张蕾蕾将其余部分借款支付给王荠等人用于支付房贷等,系用于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而生产经营所得收益也用于家庭生活。冯涛虽然有着博士学历,但毕竟不是专业法律人士,其看到房产证日期是2017年,而丁静与张蕾蕾也是2017年登记结婚的,并且据张蕾蕾所说,两人大学同学,相识很早,所以误以为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也符合常理,并且以为拿着房产证就有法律效力,却不知道要去作抵押登记,这都是符合一般老百姓的认知的,而且这恰恰说明了冯涛是基于朋友信任借的款,并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张蕾蕾在2019年3月2日出具的借条和冯涛的转账记录,可以明确借款的时间和经过,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否取决于借款发生时的时间,一审法院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正确的。
     张蕾蕾辩称,其认可丁静的上诉意见,钱是其借的。
原告诉称     冯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蕾蕾、丁静偿还冯涛借款30万,并自2019年9月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张玉龙、王邦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张蕾蕾、丁静、张玉龙、王邦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