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馨予、陈书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30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23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永军 
【审理法官】张永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馨予;陈书淼;彭晚菊 
【当事人】张馨予陈书淼彭晚菊 
【当事人-个人】张馨予陈书淼彭晚菊 
【代理律师/律所】杨洪超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渠珊珊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洪超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渠珊珊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洪超渠珊珊 
【代理律所】张罄予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馨予;陈书淼;彭晚菊 
【本院观点】债务应当清偿。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陈书淼于2020年5月29日、6月5日、6月21日向张馨予借款三笔合计210万元,事实清楚。陈书淼于2020年6月28日至8月4日向张馨予转款合计10.8万元,一审判决已予认定。陈书淼称其于2020年5月29日、6月5日、6月20日还以现金方式分别向张馨予支付3万元、1.5万元、1.8万元,张馨予不予认可,陈书淼亦未提供相应的交付凭证,一审判决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张馨予称其向陈书淼出借的款项为其自有资金。根据张馨予的银行账户,2020年5月29日向陈书淼出借100万元之前,张馨予的账户由其理财账户转入100万元,张馨予在同年4月份将河南荣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600多万元转入该理财账户,备注“退房款”;2020年6月5日向陈书淼出借50万元,亦来自于该理财账户;2020年6月21日向陈书淼出借60万元,来自于张馨予的另一个银行账户。据此,不能证明本案张馨予出借给陈书淼的款项系吸收他
人资金用于转贷。    根据本案当事人双方提供的张馨予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除备注有借款的外,与他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张馨予进行了说明,无证据证明为借贷关系。支出款项备注为借款的收款人有程俊平、刘瑞峰、陈鹏、周口中兴新业港产业有限公司。张馨予称其与该四方的关系分别为协助程俊平做招投标保证金、与刘瑞峰合作苗木生意购买苗木款、向陈鹏系财务人员的张馨予的母亲为股东的河南惠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支付其作为财务总监的周口中兴新业港产业有限公司的购房款,并提供相应的其与程俊平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书、与刘瑞峰签订的苗木销售合同书、其母亲郑素敏作为股东之一的河南惠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和该公司出具的陈鹏为该公司财务人员的证明及陈鹏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其与周口中兴新业港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周口中兴新业港产业园入园协议和该公司出具的购房收据、陈鹏和张馨予分别为周口中兴新业港产业有限公司招商总监和财务总监的任命通知文件。上述张馨予的支出款项中,向周口中兴新业港产业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金额、时间与该公司出具的购房收据一致;向其他三人支付的款项,既不能确定与张馨予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的对应关系,亦无法排除没有关系,且张馨予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中,该三人接收款项后,除其中程俊平的一笔在接收200万元后向张馨予转款200.9万元外,其他各笔未显示在收到每笔款项后超出原收款金额向张馨予转款,即无法认定收取利息问题。
    陈书淼、彭晚菊称张馨予多次以民间借贷等案由在郑州××××等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其提供的证据仅有郑州、辉县市各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其提供的辉县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无当事人基本信息。张馨予称辉县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中的当事人除姓名与张馨予相同外,其他身份信息并不相同。本院经本院现有检索系统所检索的张馨予在郑州的诉讼案件同上。    综合上述情况,不能在本案中作出张馨予行为属于“职业放贷人”的必然认定,陈书淼、彭晚菊主张本案借款合同无效、要求驳回张馨予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陈书淼、彭晚菊的上诉,维持原判。    张馨予交纳上诉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退还张馨予1471元;陈书淼、彭晚菊交纳上诉24954元,由陈书淼、彭晚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26: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28日,张馨予作为出借方(甲方)与陈书淼作为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5月29
日至2020年6月28日,共计一个月。乙方同意按月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百分之二/月先付息,如有欠息,所还金额应先视为付息,剩余部分视为还本。次日,张馨予向陈书淼账户转款100万元,附言借款。陈书淼向张馨予出具借据一份,载明:现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张馨予借款,共借到1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上述借款约定2020年6月28日之前还清。逾期未还,视为违约。陈书淼向张馨予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张馨予银行转账100万元。    2020年6月5日,张馨予作为出借方(甲方)与陈书淼作为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4日,共计一个月。其余内容与上述借款协议一致。同日,张馨予向陈书淼账户转款50万元,附言为借款。陈书淼向张馨予出具借据一份,载明:现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张馨予借款,共借到5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4日,上述借款约定2020年7月4日之前还清。逾期未还,视为违约。陈书淼向张馨予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张馨予银行转账50万元。    2020年6月21日,张馨予作为出借方(甲方)与陈书淼作为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共计一个月。其余内容与上述借款协议一致。同日,张馨予向陈书淼账户转款60万元,附言为借款。陈书淼向张馨予出具借据一份,载明:现因
急需资金周转,向张馨予借款,共借到6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上述借款约定2020年7月20日之前还清。逾期未还,视为违约。陈书淼向张馨予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张馨予银行转账60万元。    以上三次借款发生时,彭晚菊均录制视频并发送给张馨予,视频内容均为:彭晚菊陈述与陈书淼系夫妻关系,彭晚菊知晓并同意共同承担陈书淼向张馨予的借款。    2020年6月28日、7月4日、7月20日、7月29日、8月4日,陈书淼分别向张馨予转款30000元、15000元、18000元、30000元、15000元。以上共计10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