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翔科技有限公司、王玉生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7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34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牛玉洲邓凌志陈丽华 
【审理法官】牛玉洲邓凌志陈丽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四川首翔科技有限公司;王玉生 
【当事人】四川首翔科技有限公司王玉生 
【当事人-个人】王玉生 
【当事人-公司】四川首翔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娅雯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沈辉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文雅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娅雯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沈辉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文雅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娅雯沈辉文雅 
【代理律所】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四川首翔科技有限公司;王玉生 
王喜微博【本院观点】王玉生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首翔公司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虽能证明王玉生存在实施侵害首翔公司名誉权行为,但不能达到证明首翔公司因此丧失商业合作机会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中的1000元公证费发票予以采信,其余证据不予采信。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王玉生因与首翔公司存在薪资争议,在首翔公司办公场所涂写“骗子"“骗子首翔"等字样,将图片发送至其朋友圈及行业相关QQ,并在其朋友圈和相关QQ发送“首翔公司是一家骗子公司"等内容,王玉生实施的上述行为对首翔公司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导致首翔公司社会评价水平降低,其行为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对首翔公司要求王玉生停止侵害、在朋友圈和QQ删除相关言论及图片的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首翔公司要求王玉生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因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首翔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并非本案必要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首翔公司主张的两次公证费共计5000元,系首翔公司维权必要产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王玉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首翔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21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王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侵害、删除其在朋友圈及QQ“军工保密交流(51)"、“军工认证交流(104)"中的相关言论及图片;    二、维持成都市金牛区
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21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王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朋友圈及QQ“军工保密交流(51)"、“军工认证交流(104)"中向四川首翔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四川首翔科技有限公司名誉;    三、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21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四川首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王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川首翔科技有限公司损失5000元;    五、驳回四川首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王玉生承担300元,上诉人四川首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0:17: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首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记载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硬件技术研究、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王玉生曾系首翔公司员工。    2019年6月2日,王玉生在其账号发出朋友圈,记载:“据有人报料,请同行及各企业,大家注意防范,做军工认证的首翔公司是一家骗子公司,法人刘洪军,即将被起诉立案。据
了解,这家公司一班人马开了四家公司,分别是……据了解,立案起诉条款以下:1、违反劳动法;2、欺骗企业;3、违法开具意向合同和等级建议书;4、欺骗员工。"2019年6月5日,王玉生在其账号发出两条朋友圈,一条记载:“2019年6月5日根据当事人报料,首翔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16年底,从事保密产品业务,从2017年开始从事相在军工认证咨询等业务。到现今扩张到4个公司,分别是……四家公司正式在编员工,平均每个公司1-3人。目前正式员工都是才从事这行业1-2年,更没有相关资质。正式员工不管有多少工作年限,所交社保为成都市的最低档。公司事发后,员工想到公司法人刘洪军,会把相关责任转嫁到员工身上,相继离职。据了解到,去年2018年在四川大邑违规安装涉密计算机,员工接连外网,报警到国家安全局,省国防科工办和保密局接到通知,警告过首翔公司这家公司。当事企业责任人等收到处分和严重处罚";另一条记载:“2019年6月3日根据当事人报料,请同行及大家注意防范,做军工认证的首翔公司是一家骗子公司,法人是刘洪军,即将被起诉立案。据了解,立案起诉条款以下:1、违反劳动法;2、欺骗企业;3、违法开具意向合同和等级建议书;4、欺骗员工。据了解,这家公司一班人马,开了4家公司,分别是……目前该公司没有一个有资质的咨询师"。同日,王玉生在QQ聊天“军工保密交流(51)"中发送上述朋友圈内容。    2019年6月24日,王玉生在首翔公司办公区域使用红油漆在门上、墙
上涂写“骗子"“骗子首翔"等字样。同日,王玉生将上述字样拍照,并上传至其朋友圈及QQ聊天“军工认证交流(104)"。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保护。本案中,王玉生因与首翔公司存在薪资争议,在首翔公司办公场所涂写“骗子"“骗子首翔"等字样,将图片发送至其朋友圈及行业相关QQ,并在其朋友圈和相关QQ发送“首翔公司是一家骗子公司"等内容,王玉生实施的上述行为势必对首翔公司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其行为构成侵权。首翔公司要求王玉生停止侵害、在朋友圈和QQ删除相关言论及图片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首翔公司要求王玉生发布致歉声明、赔礼道歉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王玉生实施侵权行为的范围为其朋友圈和相关QQ,王玉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上述范围一致,即王玉生应当在其朋友圈和相关QQ中对首翔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首翔公司要求王玉生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首翔公司为证明其经济损失,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证费、律师费并非必
要产生的费用,首翔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王玉生的侵权行为受到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故对首翔公司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首翔公司的部分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王玉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侵害、删除其在朋友圈及QQ“军工保密交流(51)"、“军工认证交流(104)"中的相关言论及图片;二、王玉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朋友圈及QQ“军工保密交流(51)"、“军工认证交流(104)"中向首翔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首翔公司名誉;三、驳回首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王玉生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王玉生提交仲裁裁决书拟证明金牛区仲裁委已根据事实认定劳动合同有效,合同中双方约定王玉生月工资为8000元,首翔公司未按约足额发放工资,确实存在欺骗劳动者的行为,王玉生对首翔公司的评价不属于不实的评价。首翔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劳动争议一案和本案无关。本院认为,王玉生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