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彤与王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9
【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25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晓曦关涛邓代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彤;王睿
【当事人】沈彤王睿
【当事人-个人】沈彤王睿
【代理律师/律所】蔺睿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蔡胜景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王旭东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蔺睿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蔡胜景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王旭东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蔺睿蔡胜景王旭东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彤
【被告】王睿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借款金额及还款金额的认定。首先,本案中,王睿持有沈彤向其出具的借条及转款明细等证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有效凭证,沈彤认可借条是其本人出具,且出具借条时没有胁迫等情形。经审查,双方之间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借贷关系,借款的交付并非一次完成,后经双方对账形成了本案借条。王睿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沈彤应按借条约定的期限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二审中,沈彤认可王睿向其出具20000元借条的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二审
中,沈彤陈述出具借条后,2018年12月4日,沈彤向王睿还款转账1920元,王睿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双方之间借款本金应为156074元。原审对借款本金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其次,对于王睿主张的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双方在2018年11月21日及2018年11月22日出具的两份借条中均约定了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但未约定利息,经审查,王睿主张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原审对王睿的相关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但计算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沈彤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沈彤需给付王睿借款本金156074元、违约金156074元*10%=15607.4元、逾期利息156074元*10/12*6%=7899.7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合计179485.1元。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事实清楚,但对还款数额及利息、违约金数额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4512号民事判决; 二、沈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睿借款本金156074元、利息7803.7元、违约金15607.4元,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承担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王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8元(已减半),由沈彤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776元,由沈彤负担3731元,由王睿负担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7:53: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王睿、沈彤原系恋人关系,期间沈彤通过、支付宝、及使用王睿信用卡透支等方式陆续向王睿借款几十余次,数额从几角到几万不等,部分转账金额为0.52元、50元、52元、520元。2018年11月双方分手后,王睿向沈彤催要前述借款,沈彤于2018年11月21日向王睿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157994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如出借人有需用钱,从信用卡中透支的手续费、利息等、软件需交纳的手续费俐息等由借款人一人承担并按月归还”,一审庭审中,沈彤认可借条属实,但借条所述金额系双方共同消费和网贷等,且一直在偿还,目前仅欠王睿36432元,抵销沈彤出借给王睿的20000元现金,尚欠王睿16432元。王睿对该笔20000元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双方遂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欠款应予清偿。本案中,王睿持有沈彤向其出具的借条及转款明细等证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有效凭证,沈彤在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字并按手
印,是双方就建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借条出具的时间在借款实际产生之后,但从王睿出示的银行客户回单、银行对账单、转账明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前述借款的交付并非一次完成,是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完成的交付行为,经双方对账,沈彤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对一段时间多次借款金额的确认。因此,王睿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沈彤未按借条约定的期限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对本诉之争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沈彤辩称其一直在偿还,目前仅欠王睿36432元,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抗辩,沈彤辩称其向王睿转账0.52元、50元、520元等均系其向王睿的还款,并且其未曾使用过王睿的信用卡,王睿名下的数张信用卡欠款系王睿个人使用产生,基于二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上述转账金额具有特殊含义宜认定为恋爱期间沈彤向王睿的赠与,且当时二人出于同居状态,沈彤使用王睿信用卡透支产生欠款而向王睿出具借条具有合理性,对其上述辩称均不予采信。对2018年11月22日王睿向沈彤出具的20000元借条,沈彤认为该笔借款应该从其欠付王睿的借款中冲抵,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已实际交付,且在沈彤欠付王睿借款的情形下,王睿向其出具借条不符合常理,王睿称该借条是其为了配合沈彤向家人借款所出具,并未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基于二人当时的特殊关系,对王睿的该辩称意见予以采信。故对王睿主张沈彤偿还借款本金15799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
持。关于王睿主张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及以1579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在2018年11月21日及2018年11月22日出具的两份借条中均约定了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但未约定利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十条的规定,王睿主张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故对王睿的上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结合双方出具的两张借条及王睿主张、沈彤抗辩,沈彤需给付王睿借款本金156074元、违约金157994元*10%=15799.4元、逾期利息157994元*10/12*6%=7899.7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合计181693.1元。判决:沈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睿借款本金157994元、利息7899.7元、违约金15799.4元,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承担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审上诉人诉称】沈彤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王睿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借款157994元错误。该数额是王睿自己对账的数额,其对账后要求沈彤出具157994元的借条。当时沈彤由于资金周转巨大,且双方系恋爱关系,没有经双方对账就出具了借条。双方分手后,沈彤经核对双方账目发现借款金额并非157994元。根据现有转账凭证,双方转账金额与借条金额不一致。王睿出具的200
00元借条应当予以冲抵。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王喜微博沈彤与王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1民终25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睿,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景,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彤因与被上诉人王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4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沈彤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王睿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借款157994元错误。该数额是王睿自己对账的数额,其对账后要求沈彤出具157994元的借条。当时沈彤由于资金周转巨大,且双方系恋爱关系,没有经双方对账就出具了借条。双方分手后,沈彤经核对双方账目发现借款金额并非157994元。根据现有转账凭证,双方转账金额与借条金额不一致。王睿出具的20000元借条应当予以冲抵。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睿辩称,沈彤于2018年11月21日向王睿出具数额为157994元的借条,对双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原审认定双方借贷关系证据充分。借条形成于双方结束交往之际。案涉借条的出具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未认定双方之间2018年11月22日的借贷关系正确。20000元借贷并未实际发生,王睿出具该借条的真实原因是沈彤要向父母要钱,但缺乏理由,假借王睿之名从沈彤父母处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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