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熙、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喜微博【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案件字号】(2020)皖17民终3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进刘玉管杨似友
【审理法官】程进刘玉管杨似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熙;王忠
【当事人】张熙王忠
【当事人-个人】张熙王忠
【代理律师/律所】陈国华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国华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国华
【代理律所】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熙
【被告】王忠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熙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1:57:27
张熙、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民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
上诉人张熙因与被上诉人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熙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熙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进
审判员 刘玉管
审判员 杨似友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金玲
书记员张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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