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千禧维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艺华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6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辖终2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耿燕军张玉贤刘洁 
【审理法官】耿燕军张玉贤刘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千禧维讯科技有限公司;王艺华 
【当事人】北京千禧维讯科技有限公司王艺华 
【当事人-个人】王艺华 
【当事人-公司】北京千禧维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千禧维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王艺华 
【本院观点】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王喜微博【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合同履行地诉讼请求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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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本案一审中,千禧维讯公司主张因王艺华申请变更工作地点,双方协商工作地点自2019年3月起由“北京”变更为“北京和西安”,但每月在北京办公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不同意王艺华所提出的管辖异议,认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王艺华则称双方于2019年3月就主要工作地点由“北京”协商变更为“北京和西安”;有鉴于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千禧维讯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王艺华的实际工作地包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
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75号裁决后,王艺华与千禧维讯公司就该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千禧维讯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为先受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为后受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作该院应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的认定,及“王艺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的裁定结果具有法律依据,而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千禧维讯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0:41:47 
【二审上诉人诉称】千禧维讯公司上诉称:千禧维讯公司基于事实与法律,始终未认可劳动
合同履行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本案劳动争议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客观事实及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定原则,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王艺华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北京千禧维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艺华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辖终2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千禧维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39号院1号楼F座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仇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艺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千禧维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千禧维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艺华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61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千禧维讯公司上诉称:千禧维讯公司基于事实与法律,始终未认可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本案劳动争议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客观事实及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定原则,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王艺华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艺华对于千禧维讯公司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本案一审中,千禧维讯公司主张因王艺华申请变更工作地点,双方协商工作地点自2019年3月起由“北京”变更为“北京和西安”,但每月在北京办公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不同意王艺华所提出的管辖异议,认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王艺华则称双方于2019年3月就主要工作地点由“北京”协商变更为“北京和西安”;有鉴于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千禧维讯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王艺华的实际工作地包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75号裁决后,王艺华与千禧维讯公司就该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千禧维讯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为先受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为后受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作该院应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的认定,及“王艺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的裁定结果具有法律依据,而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千禧维讯公司关于本案应由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雪青
书 记 员 薛 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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