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杰与徐一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2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41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艳芳 
【审理法官】王艳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凯杰;徐一方 
【当事人】杨凯杰徐一方 
【当事人-个人】杨凯杰徐一方 
【代理律师/律所】赵军敏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冯晓涛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黄凯城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军敏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冯晓涛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黄凯城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军敏冯晓涛黄凯城 
【代理律所】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凯杰 
【被告】徐一方 
本院观点】杨凯杰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凯杰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杨凯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杨凯杰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8:49:16 
杨凯杰与徐一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41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敏,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涛,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一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城,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凯杰因与被上诉人徐一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凯杰于2021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凯杰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凯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杨凯杰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王艳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欣宇
书 记 员 梁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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