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3
【案件字号】(2021)陕04民终16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倪治国刘联胜张作儒
【审理法官】倪治国刘联胜张作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任杰;通达果汁礼泉有限公司;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联合会;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当事人】任杰通达果汁礼泉有限公司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联合会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任杰杨玉科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达果汁礼泉有限公司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联合会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邱鸿鹏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邱翔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邱鸿鹏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邱翔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邱鸿鹏邱翔
【代理律所】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任杰;通达果汁礼泉有限公司;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发展
【本院观点】根据原审卷中的委托代理协议、广东华兴银行员工分享计划认购确认书、东部集团员工分享计划认购确认书、员工集资款确认书、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长安银行汇款业务记账凭证等在卷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见,本案被上诉人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其代理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联合会以购买理财产品形式,将其自有资金共计170万元借给上诉人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20年5月20日尚欠被上诉人本息1895278元,并以此为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借款利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处分原则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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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2 06:49:52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任杰,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4民终16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406。
法定代表人:杨玉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鸿鹏,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坤弟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翔,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杰。
原审被告:通达果汁礼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877。
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4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玉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545。
法定代表人:张成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东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XGKN9R。
法定代表人:杨玉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杨玉科。
以上五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鸿鹏,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翔,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联合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4030050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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