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芸卿、魏武斌等魏家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6 
【案件字号】(2021)青01民终15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洁琼李宏宁靳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应芸卿;魏武斌;魏家鹏 
【当事人】应芸卿魏武斌魏家鹏 
【当事人-个人】应芸卿魏武斌魏家鹏 
【代理律师/律所】金长芳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长芳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长芳 
【代理律所】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应芸卿 
【被告】魏武斌;魏家鹏 
曹云金老婆【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
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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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应芸卿称其向魏武斌借款500000元,魏武斌向其出具500000元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的500000元由多笔款项组成,其中交付魏武斌现金150000元、40000元、20000元,替魏武斌偿还宋海燕的借款50000元、齐洪明的借款50000元、饶英荣的借款180000元、李俊的借款8000元。但魏武斌辩称其与应芸卿、宋海燕、齐洪明、饶英荣、李俊并不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案涉500000元均系赌博所欠的赌债,魏武斌亦不认可应芸卿代其偿还过借款。根据双方当事人一、二审陈述及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0)青0122刑初76号、77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印证魏武斌与应芸卿、饶英荣、宋海燕等人存在一起打麻将的事实,故案涉500000元款项是否系正常资金融通行为,双方之间是否系合法借贷关系,应芸卿应进一步举证证明。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
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之规定,应芸卿亦应对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案涉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供证据证明。应芸卿主张案涉500000元款项均系现金交付,其中190000元魏武斌虽不认可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但对收到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对该笔款项魏武斌应予以退还。其余310000元,应芸卿称该笔310000元款项系其替魏武斌偿还他人的借款,但魏武斌对该事实并不认可。应芸卿对其该主张在一、二审中亦未能提交确实有效的能够证明魏武斌委托应芸卿替其还款或上述款项确已实际交付宋海燕等人抑或魏武斌与宋海燕等人存在合法借贷关系的证据。虽应芸卿在一审中对其主张的替魏武斌偿还宋海燕的借款提交了宋海燕的声明,对偿还饶英荣的借款申请了饶英荣作为证人出庭,但该证据及证人证言在无其他证据,如借款借据、转账记录、交付凭证等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实魏武斌与宋海燕、饶英荣之间确实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以及应芸卿已实际替魏武斌偿还所谓借款的事实。关于应芸卿主张的替魏武斌偿还齐洪明、李俊二人的借款,应芸卿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应芸卿要求魏武斌支付利息和魏家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因应芸卿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条及还款协议
所载的500000元系合法借贷关系产生且实际发生,本院对其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应芸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8元,由上诉人应芸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新时间】2022-08-22 12:00: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应芸卿与魏武斌系朋友关系,双方经常在茶艺、麻将馆等处打麻将。2018年7月2日,魏武斌向应芸卿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有甲方魏武斌
向乙方应芸卿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用于互助工地周转,借期为一年,利息为千分之二十。借款人魏武斌,担保人魏家鹏”。同日,应芸卿与魏武斌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30日借款人魏武斌向应芸卿处借款伍拾万元整,期限壹年,月息千分之二十,用于青海互助县工地周转。借款人魏武斌将担保人魏家鹏兰州的兰石·睿智名居小区14幢1单元1401房商品房作为还款抵押,抵押期限自协议自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还清债务人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新款项即利率为止……,对于本次还款计划担保人魏家鹏提供还款担保直到借款还清……,借款提供的抵押物清单如下:兰石·睿智名居小区14幢1单元1401室购房合同一份。落款处分别由还款人魏武斌、担保人魏家鹏、出借人应芸卿签名捺印。协议签订后,魏武斌将魏家鹏购买的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兰石·睿智名居小区14幢1单元1401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交于应芸卿,双方对该商品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另外,2016年12月20日,魏武斌向应芸卿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应芸卿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借款人魏武斌”。经双方确认,这张借条的款项包含在上述50万元借条中。2020年6月16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01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国辉、陈海澄、张诗锐、刘涛、张秉政等人犯开设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该判决中宋海燕供述“西宁宾馆的里为赌客结算账目的有吴海麟、老三、尕徐、石头、程鹏……“放水”的有老三
、尕饶、尕徐、和一个姓张的男子”。2020年9月9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012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黄艳霞、吴海麒、赵长荣、陈喜珍、王悦茹、宋海燕、陈登凤、刘小蓉、刘忠梅、吴海麟等人犯开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20年10月,应芸卿与魏武斌的对话中,对于应芸卿陈述的50万元的账目中的2016年12月20日给魏武斌拿的15万元、宋海燕的5万元、小齐的5万元、小徐的2万元。魏武斌回答“嗯”表示认可。魏武斌还说“后来算账那一天你又给了我4万,算成整数了……后来给了4万现金,凑了50万”。但对于尕饶(饶英荣)的18万元,魏武斌表示“总共11万元、投资(头资)算到25万元,已经还了7万元,剩4万元”。一审庭审中,应芸卿陈述出借给魏武斌的50万元是由多笔借款组成的,其中,2016年应芸卿出借给魏武斌15万元;宋海燕的5万元是顶过来的账;2018年7月2日应芸卿替魏武斌偿还了饶英荣的18万元现金;应芸卿替魏武斌偿还了他欠齐洪明的5万元;应芸卿替魏武斌偿还了他借李俊的8000元;应芸卿替魏武斌偿还茶餐厅一楼吧台的姓徐的2万元;在2018年7月2日当天应芸卿还给魏武斌4万元现金,总共加起来是498000元,因双方关系熟悉,就写成50万元的借条了。魏武斌认为应芸卿所述的各笔款项都是其打麻将输钱后所欠的赌债,对应芸卿所述替其偿还上述款项均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