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雯嫣与何连海、周照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2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29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斌邬梅易苏苏 
【审理法官】孙斌邬梅易苏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金雯嫣;何连海;周照耀 
【当事人】金雯嫣何连海周照耀 
【当事人-个人】金雯嫣何连海周照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金雯嫣 
【被告】何连海;周照耀 
【本院观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诚实信用原则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金雯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金雯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5元,减半收取5247.50元,由上诉人金雯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黄达 
【更新时间】2021-10-23 10:29:44 
金雯嫣与何连海、周照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曹云金老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29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雯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连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照耀。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雯嫣因与被上诉人何连海、周照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34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金雯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金雯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雯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5元,减半收取5,247.50元,由上诉人金雯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黄达
落款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邬 梅
审判员 易苏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达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