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键建设有限公司、曹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7 
【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9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义宫磊陈秀丽 
【审理法官】尹义宫磊陈秀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金键建设有限公司;曹永军;付庆彤 
【当事人】金键建设有限公司曹永军付庆彤 
【当事人-个人】曹永军付庆彤 
【当事人-公司】金键建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于晓娟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李建松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晓娟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李建松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晓娟李建松 
【代理律所】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金键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曹永军;付庆彤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金键公司是否应该对涉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合同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证据不足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金键公司是否应该对涉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金键公司二审期间提交了拨付款明细及对应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与付庆彤之间系挂靠施工合同关系,已经将涉案工程拨付给付庆彤工程款2730730元,付庆彤对于收到上述款项没有异议。付庆彤虽称收到的款项系代替金键公司支付工人工资,但对于金键公司提交的“甲方拨付工程款收入、支出情况审批表"为何扣除5%的公司管理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付庆彤认可曹永军系其联系的施工工人且对曹永军提交的证明条没有异议,本院直接予以确认。付庆彤应向曹永军支付劳务费24000元,曹永军主张金键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金键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9)鲁0705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  二、付庆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永军劳务费24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15日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  三、驳回曹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付庆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付庆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2:09:16 
金键建设有限公司、曹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民终9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保税区高新二路东规划路以某某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永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娟,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永军。
曹云金老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松,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庆彤。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键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永军、付庆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9)鲁0705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金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付庆彤对曹永军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费由曹永军、付庆彤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根据付庆彤出具的劳务费欠款证明认定金键公司与曹永军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2、一审对于付庆彤出具的劳务费欠款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曹永军主张的劳务费用应由付庆彤承担还款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曹永军、付庆彤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曹永军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金键公司、付庆彤支付工程款24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金键公司、付庆彤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14日,发包人潍坊伟士昕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潍坊金键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地点位于潍坊市高新区伟士昕精密机械制造车间施工图范围内土建、装饰、安装工程发包给金键公司施工,开工日期2012年
8月15日,竣工日期2012年11月5日,合同价款3226000元。合同签订后,金键公司组织施工,曹永军具体施工了伟士昕精密化器车间的消防箱、中央空调、供排水、洁具等安装工程。2014年1月28日,付庆彤给曹永军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曹永军施工工程人工费共计24000元。
     另查明,付庆彤系金键公司在涉案伟士昕精密机械制造车间工程的劳务(班组)负责人。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是金键公司、付庆彤应否承担付款义务。
     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从查明的事实看,金键公司与潍坊伟士昕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付庆彤系工地劳务(班组)负责人,曹永军在涉案工地从事中央空调等安装劳务,曹永军与金键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故本案应当认定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管辖并非属于专属管辖。另外,金键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系在本案庭审开庭答辩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答辩异议提出期限。本案金键公司工商注册地址2019年8月26日之前为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112号1号楼602,之后变更为潍
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东规划路以北1号楼309号。曹永军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故对本案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