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雪云、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37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鹏 
【审理法官】张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金雪云;陈颖;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河南欧盾高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建辉;金笑宁;张飞飞 
【当事人】金雪云陈颖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河南欧盾高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建辉金笑宁张飞飞 
曹云金老婆【当事人-个人】金雪云陈颖吴建辉金笑宁张飞飞 
【当事人-公司】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河南欧盾高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任晓锋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李雅琳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陈阳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晓锋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李雅琳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陈阳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晓锋李雅琳陈阳 
【代理律所】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金雪云 
【被告】陈颖;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河南欧盾高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建辉;金笑宁;张飞飞 
【本院观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多起以和美家公司、欧盾公司、吴建辉等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由本案原告陈颖的代理律师所在的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案件有(2020)豫0184民初66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以“和美家公司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多起以和美家公司、欧盾公司、吴建辉等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由本案原告陈颖的代理律师所在的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案件有(2020)豫0184民初66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以“和美家公司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该案原告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其中由本案原告陈颖的代理律师所在的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案件还有(2020)豫0184民初482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一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原告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经本院向有关机关了解和查阅相关案件电子卷宗材料,新郑市打击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于2020年7月10日发出《关于对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投资客户进行登记的公告》,表明:2020年7月10日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对吴建辉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为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请未到公安机关备案的和美家投资客户,携带相关手续到新郑市公安局登记备案。    本案中原告陈颖的代理律师已经参加过案情基本相同案件的审
理,未如实向一审法院陈述案件的真实情况,致使法院对相关案件事实未予查明,造成出现同案不同裁决结果的情形。本院以让陈颖承担一审诉讼费用的方式对其进行制裁。金雪云二审提交上诉状的地址与一审法院向其送达起诉状的地址相同,其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自身也存在过错,本院以让其承担上诉费用的方式对其进行制裁。    综上,和美家公司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657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陈颖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478.5元,由陈颖负担,不再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7元,由金雪云负担,不再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4:36: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8日,陈颖作为出借方(甲方)与借款方(乙方)即和美家公司、担保方(丙方)即欧盾公司、吴建辉、金雪云、金笑宁、张飞飞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约定:乙方借用甲方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小写:1300000.00元)用于购买设备,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将该壹佰叁拾万元汇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借据。乙方指定账户:吴建辉,62×××18,兴业银行郑州凤凰城支行。借款期限六个月,从乙方收到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期限届满乙方应当偿还全部借款。借款期内月利率为3%。期限届满,利随本清。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果逾期还款超过十日,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主动偿还借款,那么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和律师费(律师费按照借款金额的15%的标准计取),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丙方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自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借款的本金、违约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2017年12月8日,和美家公司、欧盾公司、吴建辉、金雪云、金笑宁、张飞飞出具借条,借条记载今借到陈颖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借款已经全部收到,借款期限六个月,期限届满将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的
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否则自愿承担违约责任。    2017年12月9日,陈颖经其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21)跨行汇款至吴建辉账户(62×××18)六笔款项,合计1300000元。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和美家公司未偿还陈颖借款,欧盾公司、吴建辉、金雪云、金笑宁、张飞飞未履行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