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7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33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
【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广权;韩丙辉;穆武新;白金南;贾猛;云嘉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广权韩丙辉穆武新白金南贾猛云嘉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广权韩丙辉穆武新白金南贾猛
【当事人-公司】云嘉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祝磊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朱铭泽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赵剑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祝磊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朱铭泽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赵剑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祝磊朱铭泽赵剑
【代理律所】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曹云金老婆刘广权;韩丙辉;穆武新;白金南;贾猛
【被告】云嘉集团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一、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3民初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刘广权、韩丙辉、穆武新、白金南、贾猛。
【更新时间】2021-11-10 09:52:25
刘广权、韩丙辉、穆武新、白金南、贾猛因与云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33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丙辉。
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武新。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金南。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猛。
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磊,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硅谷大街7999号。
法定代表人:林德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铭泽,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广权、韩丙辉、穆武新、白金南、贾猛因与被上诉人云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3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3民初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刘广权、韩丙辉、穆武新、白金南、贾猛。
落款
审判长 梁明审判员梁欣华审判员杨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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