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金保与李锁福、许云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9
【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16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时坚刘敬兵翟翔
【审理法官】时坚刘敬兵翟翔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芮金保;李锁福;许云亮;阚福林
【当事人】芮金保李锁福许云亮阚福林
【当事人-个人】芮金保李锁福许云亮阚福林
【代理律师/律所】吴笛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吴箫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许云春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笛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吴箫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许云春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笛吴箫许云春
【代理律所】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芮金保;阚福林
【被告】李锁福;许云亮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申请撤回上诉 曹云金老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芮金保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芮金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芮金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芮金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4:32: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9日,罗树奇和廖伟林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源江公司,罗树奇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为30万元,经营范围:露天开采陶瓷土。对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由于岑万崇是源江公司合法登记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故对岑万崇提出的查阅、复制源江公司2017、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岑万崇关于其有权查阅源江公司会计账簿的主张,符合上述的法律规定。会计账簿包含会计凭证,岑万崇有权一并查阅。另岑万崇要求查阅、复制源江公司2017、2018年度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源江公司存有以上会议资料,故上述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源江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岑万崇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没有足够的证据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的股东有权查阅相应的账册、账务报表等,为了保障被上诉人作为股东的知情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芮金保与李锁福、许云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终16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芮金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笛,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箫,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锁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云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春,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阚福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芮金保因与被上诉人李锁福、许云亮、原审第三人阚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芮金保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芮金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芮金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芮金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时 坚
审 判 员 刘敬兵
审 判 员 翟 翔
二0二0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戴 强
书 记 员 童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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