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珲、李梦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7 
【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39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  聂远离婚
【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聂珲;李梦莉 
【当事人】聂珲李梦莉 
【当事人-个人】聂珲李梦莉 
【代理律师/律所】王雪龙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雪龙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雪龙 
【代理律所】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聂珲 
【被告】李梦莉 
本院观点】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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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聂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聂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4:42 
聂某、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13民终3916号
(2020)鲁13民终3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龙,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聂珲因与被上诉人李梦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聂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聂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聂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树东
审判员 马凤霞
审判员 邵 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彭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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