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祛痘诊疗活动案(温鹿卫医罚【2021】245号)
【主题分类】食品 药品 医疗 
【发文案号】温鹿卫医罚【2021】245号 
处罚日期】2021.06.21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鹿城区 
【处罚对象】毛晶晶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2:48 
当事人:毛晶晶(原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芭莉美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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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毛晶晶,女,身份证号:4209821*******0126)
处罚文号:温鹿卫医罚【2021】245号
处罚事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祛痘诊疗活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三)项
处罚结果:10000元
处罚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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