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志鑫殴打他人案(甬湖公(东派)行罚决字[2022]0002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湖公(东派)行罚决字[2022]0002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220
【处罚日期】2022.05.1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市公安局东钱湖分局东钱湖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常志鑫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4:32
super junior骂韩庚处罚名称 | 常志鑫殴打他人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湖公(东派)行罚决字[2022]00026号 |
被处罚对象 | 常志鑫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11日中午,违法行为人常志鑫在东钱湖镇某景区门口因扫码与周某某、郑某某引起肢体冲突,常志鑫将郑某某多次推倒,又以手肘卡脖子的方式拖拽周某某,造成周某某、郑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另查明,周某某、郑某某均已年满六十周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常志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我局送宁波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20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东钱湖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0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市公安局东钱湖分局东钱湖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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