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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段新民、孙恩朴、张俊浩、赵晓辉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禹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恩朴,男,生于1981年11月10日,汉族,小学毕业,住叶县龚店乡龚东村,农民。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1X年5月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段新民,男,生于1967年5月9日,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叶县连村乡后崖村。199
4年9月8日因抢劫罪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X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1X年5月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俊浩,男,生于1982年4月7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叶县龚店乡龚二村。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1X年5月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super junior骂韩庚被告人赵晓辉,男,生于1982年9月12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叶县龚店乡龚东村。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1X年5月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X)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新民、孙恩朴、张俊浩、赵晓辉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X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振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恩朴、段新民、张俊浩、赵晓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孙恩朴、段新民伙同丁立兵(在逃)共谋后,携带卡丝钳等作案工具去到禹州市神后镇张庄公路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60米,价
被告人张俊浩,男,生于1982年4月7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叶县龚店乡龚二村。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1X年5月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super junior骂韩庚被告人赵晓辉,男,生于1982年9月12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叶县龚店乡龚东村。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1X年5月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X)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新民、孙恩朴、张俊浩、赵晓辉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X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振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恩朴、段新民、张俊浩、赵晓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孙恩朴、段新民伙同丁立兵(在逃)共谋后,携带卡丝钳等作案工具去到禹州市神后镇张庄公路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60米,价
值人民币2525.46元,销赃得款800元伙分挥霍。
201X年3月3日凌晨至3月4日凌晨,被告人段新民、孙恩朴、张俊浩、赵晓辉伙同丁立兵先后两次去到禹州市神后镇边沟村公路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750米,价值人民币15931.12元,销赃得款伙分挥霍。
201X年3月10日晚,被告人段新民、孙恩朴、张俊浩伙同丁立兵共谋后,去到禹州市神后镇白峪村公路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900米,价值人民币13274.1元,销赃得款1700元伙分挥霍。
201X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段新民、孙恩朴伙同丁立兵共谋后,去到禹州市神后镇边沟村公路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840米,价值人民币17842.86元,销赃得款800元伙分挥霍。
201X年4月25日晚,被告人孙恩朴、段新民、张俊浩、赵晓辉共谋后,去到禹州市神后镇罗王村东梁桥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由于发现来人伙人逃离。
201X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孙恩朴、段新民、张俊浩、赵晓辉共谋后,去到禹州市神后镇边沟村公路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400米,价值人民币8496.6元,因发现来人伙人逃离。
201X年3月3日凌晨至3月4日凌晨,被告人段新民、孙恩朴、张俊浩、赵晓辉伙同丁立兵先后两次去到禹州市神后镇边沟村公路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750米,价值人民币15931.12元,销赃得款伙分挥霍。
201X年3月10日晚,被告人段新民、孙恩朴、张俊浩伙同丁立兵共谋后,去到禹州市神后镇白峪村公路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900米,价值人民币13274.1元,销赃得款1700元伙分挥霍。
201X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段新民、孙恩朴伙同丁立兵共谋后,去到禹州市神后镇边沟村公路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840米,价值人民币17842.86元,销赃得款800元伙分挥霍。
201X年4月25日晚,被告人孙恩朴、段新民、张俊浩、赵晓辉共谋后,去到禹州市神后镇罗王村东梁桥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由于发现来人伙人逃离。
201X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孙恩朴、段新民、张俊浩、赵晓辉共谋后,去到禹州市神后镇边沟村公路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400米,价值人民币8496.6元,因发现来人伙人逃离。
201X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孙恩朴、段新民、张俊浩、赵晓辉共谋后,去到禹州市神后镇边沟村公路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360米,价值人民币7646.94元,运到租住房内,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梅红伟、王世伟、刘付占证言、提取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许昌市保险公司查勘记录、鉴定结论书、禹州市通信公司神后支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恩朴、段新民、张俊浩、赵晓辉连续多次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新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恩朴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5月1日起至201X年10月31日止。)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梅红伟、王世伟、刘付占证言、提取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许昌市保险公司查勘记录、鉴定结论书、禹州市通信公司神后支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恩朴、段新民、张俊浩、赵晓辉连续多次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新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恩朴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5月1日起至201X年10月31日止。)
二、被告人段新民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5月1日起至201X年10月31日止。)
三、被告人张俊浩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5月1日起至201X年10月31日止。)
四、被告人赵晓辉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5月1日起至201X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D)
审判长:赵 萍
审判员:韩志华
审判员:燕时浩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 雅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5月1日起至201X年10月31日止。)
三、被告人张俊浩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5月1日起至201X年10月31日止。)
四、被告人赵晓辉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5月1日起至201X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D)
审判长:赵 萍
审判员:韩志华
审判员:燕时浩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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