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的含义、性质、分类和特征是什么?他们之间的区别在哪里?
1、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这里,申办社会团体的人员首先是中国公民,外国人目前在中国经商、居住等要求申办社会团体的就不能审批,我市去年要求成立盐城韩国商会,对照社团组织条例,这种人员就无法予以批准。
社会团体有它的特定范围,也有它的特定特征就是广泛性、权威性、代表性。其性质必须是社会性质的法人社团组织。
目前,社会团体在登记管理的分类上分四大块:一是学术性社会团体,指各个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各种类型的学术团体,如学会、研究会。二是专业性社会团体,指各个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各种类型的学术团体,一般定为学会、协会、促进会。三是行业性社会团体,指社会经济发展领域中有行业调控职能的,或起到行业主导作用的社会团体,一般称协会。四是联合性社会团体,区别于以上三种类型的、跨行业的、有联合体性质的社会团体,如校友会、联合会、联谊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名称中不能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内容,不能含有封建迷信、不健康的习俗以及与我国规定国情不符的内容。
国家在社会团体审批把关上的导向是,发展行业性社团、巩固学术性社团、提高专业性社团、严格控制联合性社团,
这里要指出的是不属于条例规定登记的特殊团体有三种类型,一是参加政协的8大团体: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二是经过国务院批准后,可免于登记的中国文联及其所属的社团组织。三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的、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如高校内部组织的社团组织;机关内部的书画、集邮等社团组织。不到社会上活动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具有产权为社会所有、经营收入不能分红两项重要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属于非营利组织(NPO)。它有个体、合伙、法人三种类型。个人出资的是个体,两人以上出资合伙举办的是合伙、两人或两人以上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办法人登记。目前教育类的全部变更为法人,卫生类的合伙的较多。
企业性质分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是:一是民间性。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虽然允许有国有资产的成分,但国有资产不占主导、支配地位,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这是与事业单位的区别。二是非营利性。不以营利为其宗旨和目的,虽然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社会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但这些费用是服务的成本价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是与企业的区别。三是实体性。面向社会开展服务,其活动的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这是与社会团体的区别。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教育类的是民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培训中心等。卫生类的是民办的医院、门诊部、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所等。文化事业类的是民办的文化馆、美术馆、艺术研究院等。科技体育类的是民办科研院所、体育中心、体育俱乐部等。劳动、民政类的是民办的敬老院、托老所、福利院、职业介绍所等。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同于社会团体,他们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
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