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选调干部
审批工作规范
一、基本原则:
1、因工作需要京外调干应遵循工作急需、京内难以调剂的原则,所选调人员应为本单位主业发展急需的核心岗位人才、高层次技术与管理骨干人才。
2、人员选调应在北京分院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名额内进行(属于绿通道情况免指标)。拟调人员必须符合因工作需要京外调干的年龄、学历、职称职务等有关要求。
二、政策条件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规定,在指标范围内,一般将拟调干部分为3种类型:一是经过3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为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工作急需的年青优秀干部,其年龄应控制在40岁以下。二是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包括处级)干部,其年龄应在45岁以下。三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年龄应控制在50岁以下(包括管理的副局级干部)。
2000年6月2日根据国家人事部开会通知精神,对于原规定的政策做了调整,放宽了吸引人才的范围,对以下6类人员进京不受指标限制(绿通道),即: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
(2)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和“国外杰出人才”;
(3)拟调任国家重点科研院(所)、担任院(所)级领导人员;
(4)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5)国家重点高校的院(系)主任;
(6)博士生导师;
(7)中央直管企业领导人(含相当于企业副职人员,如企业副总工等)。
三、工作需要从京外调入人员所需审核及上报的材料
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照调动人档案审核以下材料,并将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复印存档,上报
材料如下:
1、主调人:单位同意调出函;考核材料;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文件)、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干部身份证明(非统招统分学历人员);
2、随调人员:主调人的配偶系社会在职人员的可以随调。随调人员依照个人情况提供干部或工人身份证明;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
3、随迁人员:主调人配偶系无业人员或退休人员的,按随迁办理。随迁时需出具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有关部门办法的退休证。符合随迁政策的子女可一同办理迁京,须审核查验相关证明,并附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二胎须附准生证)及在校证明和待业证。
4、其他材料:调(迁)入人员常住户口卡、身份证、调动人结婚证。
5、主调方的爱人是现役军人、单位中层以上负责人等,由于工作
需要不能随调到京的,须有单位证明。
6、如遇其它特殊情况则再根据具体情况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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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认真审核档案和相关证明材料基础上,请各单位人事部门承办人填写《因工作需要京外调干拟调入人员办文备案表》1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1份(主调人与随调(迁)人员户口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派出所的,需分别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表格须由人事部门分管领导签名,并加该人事部们公章。
(以上材料上报只需一份,单位只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四、因作需要从京外选调干部工作程序:
1、符合京外调干政策需要调京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经报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提交申报材料。
3、各单位具体负责京外调干审核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室复核—领导签批”的步骤进行。
4、各单位在审核完成后,所有报送材料的复印件须注明“经与档案及原件对照审核无误”字样,承办人及处室负责人签字并加该人事部们公章。
5、各单位以人事部门名义向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行文申报调京人员进京材料(须从院ARP人力资源系统上传)纸至材料交换即可。
  6、进京人员经人事部批准后,将人事部出具的调令交换到单位人事部们(调令原件存入主调人个人档案,随调人存入复印件),由本人持调令复印件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见办理入户手续需知)。
五、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干部行文要求和样式:
行文要点: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是调京人员的从事的专业及科研能力;三是单位从京外调入专业人员的理由,明确是否进创新岗位;四是特殊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