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
进出京最新规定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在京中管企业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
1、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2、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3、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4、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沪、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有组织地进行对调,对调需符合下列条件:
(1)出京和进京人员均为国家干部;
(2)出京干部和进京干部均存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3)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均在中央、国务院部委或部委所属在京单位工作;
(4)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在同一大城市工作;
(5)进京干部所在大城市人事局同意对调;
(6)出京干部所在部委人事司(局)同意对调;
对调干部满足上述条件,不受分居年限、职务、年龄等方面的限制,不需要出京户口指标,可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对调程序:
(1)由进京干部的配偶所在部委人事司与进京干部所在城市人事局、出京干部所在部委人事司(局)协商后向人事部行文,行文中不需附出京户口指标。
(2)人事部将调函发给行文部委,抄送进京干部所在城市人事局。
(3)出京干部办理调动手续时,其户口迁移证复印件由其所在部委人事司转审批部委人事司,并送人事部。
(4)人事部收到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后,将调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
(5)进京干部办理调动进京手续。
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指标: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指标是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它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在职国家正式干部,由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工作需要等原因进行工作调动而由北京迁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指标。这类指标一律以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为准。出国留学、离退休、辞职、辞退等人员及工人的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无效。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有效期限,从户口迁出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超过十二个月后不使用的,需提前2个月到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否则指标作废。
办理指标备案手续时,各单位须填写《调出北京地区干部户口指标备案登记表》(附后),并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各单位需留存一份在使用备案指标时使用)报北京分院。凡使用备案户口指标时,必须附上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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