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财[2010]29号
各区县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促进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进出京最新规定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一、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原则
代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相关费用。服务性收费是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学校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本市学校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对未纳入代收费项目目录的费用,学校一律不得代收。
二、代收费项目目录
(一)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教育)代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
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除作业本费、伙食费、初中毕业年级升学体检费、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学籍IC卡补卡费外,不得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普通高校代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2)
三、高校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及收费原则
(一)上机、上网服务费:高等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向学生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二)学业档案查证、翻译、制作费:高等学校应学生、家长或其他单位要求,为已毕业(含肄业)学生核查学业档案(包括学生在校学习过程和结果)并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查证、翻译及
制作,可适当收取成本费。学校为在校学生开具毕业成绩单(不超过2份)及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因出国等特殊原因需要提供查阅档案并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可适当收取成本费用。
(三)资料复印费及制作费:学校为学生提供资料复印或加工制作时可收取复印及制作服务费。
(四)高校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其他服务性收费。
高校服务性收费标准,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学校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依据成本补偿和不营利原则自行制定。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学校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及校园网等方式对代收费及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要建立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
查询和监督。中小学校代收费还应于收费前、后分别向学生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单及结算单。高校服务性收费须明码标价,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在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
五、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票据
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各收费部门要将各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金额足额上缴财务部门,收费部门不得少缴、截留、挪用或收费不开发票。财务部门收取代收费要在往来款中建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各学校严格按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票据管理规定向缴费人开具专门票据。中央部委所属院校代收费使用财政部监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市属市管学校代收性收费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市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服务性、娱乐性统一专业发票》。
六、强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对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不按规定公示、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六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七、附则
各区县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负责将本办法发至辖区内所有公办中小学,并负责做好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小学代收费项目目录
代收费项目 | 代收费范围 | 代收费标准 | 备注 |
教科书费 | 高中学校用于购买《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教科书。 中等职业学校用于购买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科书。 | 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按教科书定价收取。 | 教科书费不包括习题册、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教科书费如有节余及折扣,应及时退还学生。 |
作业本费 | 义务教育学校用于购买学生作业本。 | 按“一费制”中规定的作业本费标准收取。 | 高中学校不得收取。 |
学生装费 | 按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学生装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办【2003】19号)的规定购买学生装。 | 按实际支出收取。 | |
伙食费 | 学校食堂学生餐或购买校外营养餐。 | 按实际支出收取。 | 学校食堂不得加收伙食管理费。严禁与学生伙食无关的费用从伙食费中列支。 |
毕业年级升学体检费 | 根据市卫生局规定的体检项目,学校组织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升学体检 。 | 按照不高于《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 |
免疫费 | 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组织学生自愿接种国家计划免疫外的各种疫苗。 | 按国家有关医药价格规定收取。 | |
社会活动实践费 | 中小学校开展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不含在劳技中心及校内活动、实习、材料费用),包括:观看电影、演出,参观游览所发生的费用。 | 按实际支出收取。 | 除规定范围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军训服装、伙食费 | 高中学校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学生参加军训,可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安排伙食。 | 按实际支出收取。 |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 |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 | 执行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22号)规定。 | 按市劳保局等部门规定的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收取。 | |
学籍IC卡补卡费 | 因丢失、人为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学籍IC卡的学生。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补领学籍卡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7]623号)规定。 | 中小学生学籍IC卡首次发卡、统一换卡及因质量原因换卡不得收费。 |
注: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除作业本费、伙食费,初中毕业年级升体检费、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学籍IC卡补卡费外,不得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附件2:
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目录
代收费项目 | 代收费范围 | 代收费标准 | 备注 |
教科书费 | 统一购买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科书。 | 按教科书定价收取。 | 如有节余及折扣,应及时退还学生。 |
新生入学体检费 | 根据市卫生局规定的体检项目,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 | 按照不高于《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 |
军训服装、伙食费 | 按高校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学生参加军训,可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安排伙食。 | 按实际支出收取。 | |
专业服装 | 公安、司法、医学院校相关专业需统一专业服装的,学校可代购。 | 按实际支出收取。 | |
超定额用电、热水费 | 具备分室计量条件的学校可在不低于每生每月8度的用电定额基础上,自行制定学生用电定额,对超额部分可代收电费。对超定额热水(开水、洗澡水)适当收取费用。 | 超额用电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电费标准收取,超额用热水暂由学校按成本补偿和不营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 高校可本着够用和节约的原则,在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确定学生用热水定额(开水、洗澡水)。校内、校外学生公寓均按本规定执行。 |
补办证卡工本费 | 学校用于管理向学生发放的学生证、借书证等管理用卡,因丢失、人为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时,学校可向申请人收取证卡工本费。 | 按工本费收取。 | 首次发卡不得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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