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进出京最新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道路、铁路、水路、船舶、港口、民航、安全生产服务单位等。
第三条: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等,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应的考核评价等措施。
第四条:主要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人应当落实“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并提出改进措施。
3.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4.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加强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5.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不得违章操作,不得私设、穿插、堵塞安全疏散通道,不得擅自拆改设施设备等。
第五条:考核评价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予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未能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六条: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生产、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内容,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能够严格遵守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