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1982.02.18
【文 号】[82]教干字003号
【施行日期】198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82)教干字003号)
  各省、市、自治区文教办、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各高等学校: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在京召开的高等学校教师提职工作座谈会,在总结三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讨论确定了《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将教育部副部长高沂同志在会上的讲话一并印发。请各省、市、自治区高教部门转发你地区内各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等学校)贯彻执行。
  附件:一、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高沂同志在高等学校教师提职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三、高等学校确定与提升教授、副教授职务名称呈报表(表式)(略)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高等学校于一九七八年三月恢复教师职称的确定与提升工作。三年来,大批地、集中地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过去长期积压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从现在起。这项工作转向经常。根据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三年来的经验及新的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等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要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师资队伍长远建设出发,达到鼓励教师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努力作出贡献的目的。为此,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提升的方针。掌握标准,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二者并重,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
  二、社会主义高等学校的教师,必须又红又专,能为人师表。对于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思想政治条件,要注意掌握以下具体要求。
  (1)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服从工作需要,积极承担分配的任务,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关心爱护学生,既教书又教人;
  (3)顾全大局,团结合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业务条件。必须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职称的条件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中有关职称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对教师工作量的要求,结合起来进行评审,并掌握以下具体要求:
  (1)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分配到高等学校作教师,经过一年见习期考察,证明能胜任一门课程的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课等两种以上教学环节的工作,并能较好完成教学任务的,可确定为助教。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其见习期可延长一年,或另行安排工作。
  (2)已经能够全面地、熟练地履行助教、讲教、副教授职责的教师,工作成绩优良,从一九八二年起至提职前平均每学年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按1400学时计算)三分之二以上,经考核,达到了规定的高一级教师职称条件的,方可予以提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承担较重的科研、实验等方面任务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低于定额要求。
  (3)符合思想政治条件和上述第(2)条要求,提名提升教授的副教授,经考核,其业务条件,达到以下具体要求的,方可提升为教授。
  ①教学工作成绩卓著,能胜任并指导两门以上课程(其中有一门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新的选修课)的教学工作,教学内容能反映现代科学的最新成就,教学质量高,成绩优良。
  ②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渊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经验,取得本门学科具有创见的科学著作或有重大的科学研究成果,或有重大的发明创造,或在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或长期从事教学在教材编写、教学法研究、实验室建设等某一方面成绩卓著;
  ③具有指导研究生或讲师以上教师工作的能力,
  ④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对于某些学科和有特殊原因的教师,这一项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列为必备条件)。
  (4)教师担任现职期间,思想政治上符合条件,业务上进步特别快,在教学、科研工作和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特别卓著,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可破格提升。
  四、建立和健全考核制度是确定与提升职称工作的基础。教师确定或提升职称,今后可每一两年办理一次,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必须在平时和定期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学校应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对教师进行经常的和定期的考核,注意材料的积累,建立和健全教师考核档案,把考核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在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时,教师应对自己从事现职工作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成绩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总结。在考核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教师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所在单位在平时考察的基础上,定期进行。
  不符合思想政治条件的,不能确定或提升其职称。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确已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确定或提升其职称。
  (2)确定或提升教师职称的业务条件,应首先考核其履行现职职责的情况。凡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职责,不积极承担分配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等项工作任务的,均不应提名确定或提升职称。
  (3)考核教师的学术水平,必须依据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学、科研、实验方面成就,并着重考察其对培养人才、学科发展以及对四化建设的贡献大小,教材、论文、著作的质量、水平来决定。凡属集体的科研成果或合写的教材、论文、著作,应注意考核本人所承担的任务及其水平。
  (4)助教提升讲师,要求“能够独立讲授某门课程”是指具有独立讲授某门课程的能力。除外语、体育等课程要通过讲授课程考核其能力外,一般应通过试讲等方式进行考核。
  (5)对于担任党政工作的教师,应要求他们既要积极做好党政工作,又要担负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在评审他们的职称时,应将其从事党政工作的表现、能力和实际贡献作为衡
量是否具备提升条件的一个方面。对于兼任教学工作的党政干部,应侧重考察他们担任党政工作的表现和政策水平,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及其工作成就,对教学方面,应要求基本符合《暂行规定》相应职称的条件。对于已经长期不担任教学工作的干部,一般不评教师职称。
  (6)对各级教师职称的外语要求,一般按《暂行规定》掌握。对某些学科和有特殊原因的教师。以及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院校,已经掌握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少数民族教师,外语水平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列为必备条件。外语教师,一般应要求能掌握第二外语,对有特殊原因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列为必备条件。
  五、对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工作,各省、市、自治区高教部门和各学校党委必须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贯彻众路线,依靠同行专家进行业务上的评审,充分发挥各级行政部门和学术(评审)委员会的作用。
  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评审程序:
  助教、讲师:(1)由教研室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本人提交担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工作方面的总结,并向教研室作工作报告,然后由教研室写出综合意见;
  (2)由系评审组织(由系党政领导及专家组成)审核通过后,填写呈报表,报校务委员会。
  副教授、教授:(1)由系或教研室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本人提交担任现职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和业务工作方面的总结,有代表性的教材、论著或其他科研成果的摘要材料,然后由教研室写出综合意见;
  (2)由系聘请二名同行专家、教授对有代表性的教材、论著或其他科研成果进行科学鉴定。由系的评审组织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呈报表,报学校;
  (3)由校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政治审查。校学术委员会进行业务评审,然后报校务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后,送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
  (4)由省、市、自治区教授、副教授评审委员会进行业务评审,然后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进行全面审查。
进出京最新规定  省、市、自治区高教部门,均须建立和健全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应根据需要,设若干学科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由有关领导(包括高教部门的领导同志)
和专家、教授、副教授组成。各学科评审组由教授、副教授组成,应注意吸收中青年教授、副教授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