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DBJ01—62—2002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2002-06-13批准 
  2002-09-01实施
 
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2]372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2001]512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01—62—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2年6月13日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工人安全操作程序,消除和控制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总结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经验及教训编写而成。
  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的一切作业人员。
  1.0.4 本规程条款与国家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不符时,按国家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1.0.5 本规程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2 一 般 规 定
  2.0.1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0.2 生产班组(队)在接受生产任务时,应同时组织班组(队)全体人员听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讲解,凡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未向全体作业人员讲解,班组(队)有权拒绝接受任务,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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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金属无损检测作业;
  6.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7.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外埠来京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明,向本市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
证》后,方准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学徒工必须办理学习证,在监护人的指导下操作,严禁无证作业。
  2.0.4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0.5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无妨碍本工种的疾病和具有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2.0.6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
  2.0.7 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作业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2.0.8 建筑施工工人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0.9 班组(队)长,每日上班前,必须召集所辖班组(队)全体人员,针对当天任务,结
合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安全状况及本班组(队)人员技术素质、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跟踪落实,并做好活动记录。
  2.0.10 班组(队)长和班组(队)专(兼)职安全员必须每日上班前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解决;重大隐患,报告领导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解决;重大隐患,报告领导解决,严禁冒险作业。作业过程中应巡视检查,随时纠正违章行为,解决新的不安全隐患;下班前进行确认检查,机电是否拉闸、断电、门上锁,用火是否熄灭,施工垃圾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料净场地清,确认无误,方可离开现场。
  2.0.1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颏带;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着装要整齐;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m以上(含2m)]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2.0.12 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禁止乘
坐非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上。
  2.0.13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和警告、安全标志等未经领导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2.0.14 上班作业前应认真察看在施工程洞口、临边安全防护和脚手架护身栏、挡脚板、立网是否齐全、牢固;脚手板是否按要求间距放正、绑牢,有无探头板和空隙。
  2.0.15 六级以上强风和大雨、大雪、大雾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和起重吊装作业。
  2.0.16 作业中出现不安全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撤离危险区域,报告领导解决,不准冒险作业。
  2.0.17 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前严禁上架子作业。
  2.0.18 在沟、槽、坑内作业必须经常检查沟、槽、坑壁的稳定状况,上下沟、槽、坑必须走坡道或梯子。
  2.0.19 施工现场用火,应申请办理用火证,并派专人看火,严禁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
火,吸烟到吸烟室。
  2.0.20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与监督检查。
  2.0.21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领导,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3 架 子 工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建筑登高作业(架子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架子工的徒工必须办理学习证,在技工带领、指导下操作,非架子工未经同意不得单独进行作业。
  3.1.2 架子工必须经过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晕高或视力不够以及不适合于登高作业的,不得从事登高架设作业。
  3.1.3 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着装灵便(紧身紧袖),在高处(2m以上)作
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与已搭好的立、横杆挂牢,穿防滑鞋。作业时精神要集中,团结协作、互相呼应、统一指挥、不得“走过档”和跳跃架子,严禁打闹玩笑、酒后上班。
  3.1.4 班组(队)接受任务后,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认真领会脚手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研讨搭设方法,明确分工,并派1名技术好、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搭设技术指导和监护。
  3.1.5 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强风和高温、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高处露天作业。风、雨、雪过后要进行检查,发现倾斜下沉、松扣、崩扣要及时修复,合格后方可使用。
  3.1.6 脚手架要结合工程进度搭设,搭设未完的脚手架,在离开作业岗位时,不得留有未固定构件和不安全隐患,确定架子稳定。
  3.1.7 在带电设备附近搭、拆脚手架时,宜停电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脚手架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表3.1.7的数值。
表3.1.7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
距离
  注:上、下脚手架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3.1.8 各种非标准的脚手架,跨度过大、负载超重等特殊架子或其他新型脚手架,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批准的意见进行作业。
  3.1.9 脚手架搭设到高于在建建筑物顶部时,里排立杆要低于沿口40~50mm,外排立杆高出沿口1~1.5m,搭设两道护身栏,并挂密目安全网。
  3.1.10 脚手架搭设、拆除、维修和升降必须由架子工负责,非架子工不准从事脚手架操作。
  3.2 材 料
  3.2.1 钢管:钢管采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的管材。钢管应平直光滑,无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并严禁打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