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xx〕27号)和《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xx〕26号),为完善社区居(村)委会组织体系,切实加强城乡社区服务站建设和管理,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以民生需求为导向的新型社区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站,是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在社区(村)党组织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社区,是指现有或调整后的村民委员
会辖区。
第三条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社区服务水平、满足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统筹推进公共服务为重点的城乡社区服务为重要方针,
以健全运行机制、完善项目设置、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服务标准、整合资源调配为基本思路,加强社区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四条社区服务站坚持“依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形成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项目设置、统一运行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资源调配的专业服务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社区服务站的设立
第五条社区服务站的设立、撤销、调整,由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区县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社区服务站的设立,应有利于增强社区管理服务功能,有利于整合社区各类资源,有利于服务居民众。
第七条社区服务站的设立模式,应根据社区类型、人口规模、地域范围、功能定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社区采取“一居一站”模式设立社区服务站。农村社区采取“一村一站”、“多村一站”模式,原则上一个建制村设立一个社区服务站;人口规模较小、经济基础薄弱、地域相连的两个或多个建制村,可以共建共享一个社区服务站。
第八条社区服务站的名称统一为:“××街道(乡镇)××(村)社区服务站”。
第九条社区服务站须具有以下配置:
进出京最新规定(一)要确保一定面积的工作用房。城市社区服务站工作用房面积应达到50平米以上,农村社区服务站工作用房应达到20平米以上,要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综合服务场所设施,并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相对独立,符合“一门式”办公服务要求。
(二)设置位置应便于服务居民,交通便利,地点醒目,
便于社区居民识别和办理事务。
(三)采用全市统一的形象标识,包括服务指示牌、门头、咨询台、功能导引牌、宣传资料架、公示栏等标识物。
(四)具有较为完备的设施,主要具备水、电、暖、通讯、信息网络等基本条件,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桌椅、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
(五)条件较好的社区服务站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空调、音响、监控设备、电子屏幕和电子触摸屏等。
(六)其他相关服务设施。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
第十条在社区(村)党组织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社区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理代办政府在社区的公共服务。主要是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本社区内各种公共服务事项,把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
(二)协助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社区志愿互助服务。主要是协助组织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众性自我互助服务,为老幼病残等困难体提供服务。
(三)协助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主要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服务,方便居民生活。
(四)协助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和谐社区建设,为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备案手续、组织运作等方面的帮助。
(五)及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并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支持和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开展人民调解,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六)定期向社区(村)党组织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社区居民众的监督评议。
第十一条社区服务站应根据自身职责任务、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