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运统-46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送:局内各单位,各工程指挥部,金温公司:
抄送:铁道部科技、安监司,运输局,南京安全特派办,各铁路办事处,各公安处,路局机关行政各部门,上铁公安局,驻局军代处。
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运统-46”)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路局管内实际,现将《上海铁路局运统-46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技术规章编号:SHG/YS306-2011)公布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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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YS306-2011
上海铁路局运统-46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运统-46”)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路局管辖各区段。下列区段及范围在调度办理登销记,其他区段一律在车站、动车运用所办理登销记。
1.在分散自律下,300~350km/h高速铁路在行车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为:
(1)沪宁高速铁路南京(城际场)(不含)~上海西站(不含)、虹桥联络线安亭北线路所~虹桥北线路所(不含)、南京联络线南京站(不含)、兴卫村(不含)~仙林线路所以及仙宁线仙林站至紫金山东站(不含);
(2)沪昆高速铁路(沪杭段)七宝线路所(不含)~笕桥线路所以及笕桥线笕桥线路所~笕桥站(不含);
(3)京沪高速铁路(虹徐段)徐州东站(不含)~南京南(京沪场)(不含)、南京南(京沪场)(不含)~上海虹桥(高速场)(不含)、蚌南联络线蚌埠南站~蚌埠站(不含)、合蚌客专线蚌埠南站~淮南东站、扬州联络线扬州线路所~花旗营线路所(不含)以及黄渡联络线黄渡线路所~南翔北线路所。进出京最新规定
2.在分散自律下,200~250km/h客运专线在行车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为:
(1)杭深线宁波东(不含)~苍南;
(2)沪蓉线南京南(不含)~三十里铺(不含)、长安集(不含)~六安(不含)、六安(不精品文档
含)~墩义堂;
(3)永全线亭子山线路所~永宁镇(不含)。
3.路局调度所调度台设备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时应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
4.无线闭塞中心、GSM-R网络、临时限速服务器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时应在相关行车调度台办理登销记。
第3条“运统-46”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和恢复时办理有关登销记的原始记录,是确认行车设备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加强行车设备养护,提高设备质量,明确责任划分,确保行车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4条各单位在组织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要点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正确使用“运统-46”。
第5条有关人员在“运统—46”办理登销记时,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二章设置与保管
第6条车站、动车运用所行车室,客运专线、高速铁路车站行车监控室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分检修及故障处理、设备联合检查、信号机械室钥匙使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四种);调度所行车调度台以及与行车相关的专业调度台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封面上应注明使用用途。
第7条“运统-46”封面上应注明开始使用时间,定置存放,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8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保管单位许可,不得将“运统-46”带出保管场所。有关人员需查阅“运统-46”时,应出示相关证件。
第三章登记使用范围
第9条凡在路局施工计划(包括有关施工电报以及临时增加的施工日计划)、维修天窗作业精品文档
计划公布的项目,均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其他作业项目均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
第10条调度台设备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时,由调度员与相关人员办理登销记。
第11条行车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在分散自律下,遇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登销记应在行车调度台办理,由综合维修调度员(未设综合维修调度员的调度台为助理调度员,以下统称为列车调度员)与驻所联络员办理登销记手续;转为非常站控时,需办理登销记时应在车站“运统-46”内办理,车站必须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登销记内容,列车调度员应根据车站的报告,立即在调度台设置的“运统-46”内做好记录,内容要完整、准确。
非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调度集中区段及非调度集中区段,遇区段内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登销记应在车站“运统-46”内办理,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车站应急值守人员、应急行车人员(以下简称“车站行车人员”)必须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登销记内容。
涉及联络线的施工、检修作业地点包含既有线调度台和高速铁路调度台管辖地段时,应在既有线调度台管辖的车站办理登销记,由既有线调度台发布施工或检修调度命令,并抄送给高速铁路调度台。
第12条凡与行车有关的工务、电务(含通信,下同)、房建、给水、电力、牵引供电、车辆、信息系统等设备均应纳入行车设备的范畴,并按本办法办理登销记作业。
第13条因施工、维修、处理故障以及现场准备进路需申请手摇把时,作业人员应在车站“运统-46”办理登销记。施工、维修项目需申请手摇把时,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其他作业项目需申请手摇把时,均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作业人员申请手摇把时,应先向车站行车人员提出申请,经车站行车人员签认(客运专线、高速铁路须转报列车调度员)后方可使用。
第14条因运输特殊要求和《技规》规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行车设备进行联合检查时,由车务站段负责组织设备管理单位进行设备联合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运统-46(设备联精品文档
合检查)”内,对发现的问题由相关单位、部门尽快解决。
第四章登记方法与要求
第15条登记时要做到严肃认真,内容准确,用语规范,字迹清晰。登记的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及编号、停用(影响)范围及要点时间等内容要如实、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人员严禁刮抹、涂改、撕页和篡改“运统-46”登销记内容。
第16条施工、维修、处理故障完毕,如设备已恢复正常使用时,销记内容应有“××作业(××故障处理)完毕,(经试验良好),恢复正常使用”的字句;如设备已达到行车条件,但需要限速运行或对行车条件有限制的,销记内容应有“××作业(××故障处理)完毕,恢复使用”的字句,并写明行车限制条件(如限
速××km/h),同时,将上述行车限制条件应重新进行登记(分时段限速时应分别登记,并在限速前20分钟完成登记)。
第17条施工、维修作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工需要延点,在车站办理登记时,驻站联络员应提前30分钟通知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提前20分钟完成续点登记;在调度台办理登记时,驻所联络员应提前30分钟通知列车调度员,提前20分钟完成续点登记。
第18条需轨道车(含接触网梯车,以下同)配合施工、维修作业时,须在“运统-46”上写明作业地点。作业地点在区间时,须写明区间、行别、公里数和米数;作业地点在站内时,须以信号机(道岔)、股道等具体的设备名称写明作业地点;作业地点同时跨区间和站内时,区间端应写明区间、行别、公里数和米数,车站端须以信号机(道岔)名称写明作业地点,具体格式如下:
1.作业地点在区间时:×站至×站间××线K××+××m~K××+××m。
2.作业地点在站内股道时:×站×道(线)。
3.作业地点在站内岔区时:×站×信号机(道岔)至×信号机(道岔)(含×信号机、×道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