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出京最新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6.06.03
【文 号】新广发[2016]51号
【施行日期】2016.06.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广发[201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中央直属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提高国家出版基金使用效益,现将新修订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财政部
  2016年6月3日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管理,提高国家出版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版基金设立的宗旨是,体现国家意志,传承优秀文化,推动繁荣发展,增强文化软实力。
  第三条 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拨款,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本办法所指出版项目主要包括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国家出版基金积极探索对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等方面出版项目的资助。
  第五条 国家出版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重点、形式、出版介质以及申报数量、成稿率等要求,通过年度申报指南予以确定。申报指南在确定年度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重
点、申报数量等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出版基金的规模,以及保持合理的资助比例和强度的需要。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确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七条 资助项目成果按规定标注“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标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组成“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审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申报指南、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决定与国家出版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基金委下设“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起草相关管理制度及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管理出版基金专家库,组织资助项目申报、评审、检查、结项、绩效考评,开展国家出版基金相关预算管理工作,并监管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受理有关资助项目的投诉举报,完成基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出版单位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报送,资助项目的质量进度监管、年度检查等工作,承担基金办委托的结项验收等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辖出版单位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报送,资助项目的质量进度监管、年度检查等工作,承担基金办委托的结项验收等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经费,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经费安全,并自觉接受主管单位(含中央主管单位和省级行政管理部门,下同)、基金办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范围与重点
  第十三条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出版项目应当坚持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代表我国出版业发展水平,代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对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重点包括:
  (一)深入研究阐释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进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弘扬主旋律的优秀出版项目。
  (二)具有重要创新价值、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学艺术价值,反映我国现阶段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最新成果的优秀出版项目。
  (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对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具有重要作用的出版项目。
  (四)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出版项目。
  (五)国家重大年度主题出版项目。
  (六)国家委托重点出版项目。
  (七)其他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第十四条 凡在出版环节已获得中央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出版项目,国家出版基金不再重复资助。
第四章 专家选聘与管理
  第十五条 遴选学术、出版、财务等方面专家,组建国家出版基金专家库。
  第十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职务、丰富工作经验和较高专业水平,能够客观公正、切实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基金办根据资助项目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选聘。
  第十八条 基金办负责维护、使用和管理国家出版基金专家库。
第五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九条 基金办每年6月30日以前发布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出版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机构。
  (二)申报单位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和出版业绩,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三)联合申报项目应当明确主申报单位和辅申报单位及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和责任。主申报单位是项目的主承担单位,辅申报单位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申报项目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侵权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