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野、郭蕙依等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7 
【案件字号】(2021)吉02民终23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笑飞赵翠霞郝振翔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郜野;郭蕙依;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白桦林家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郜野郭蕙依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白桦林家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郜野郭蕙依 
【当事人-公司】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白桦林家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平吉林钟言宇德(吉林)律师事务所;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平吉林钟言宇德(吉林)律师事务所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平贾伟 
【代理律所】吉林钟言宇德(吉林)律师事务所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  郝蕾新恋情疑曝光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郜野;吉林白桦林家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郭蕙依;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郜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郜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郜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03.00元,减半收取21,551.50元,由上诉人郜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4:30:55 
郜野、郭蕙依等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民终23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郜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吉林钟言宇德(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蕙依。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绩瀚(系郭蕙依丈夫),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丁守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慧,该公司行政。
     原审第三人:吉林白桦林家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刘相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利。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
     法定代表人:王雪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春,吉林市昌邑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郜野因与被上诉人郭蕙依、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吉林白桦林家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郜野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郜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郜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03.00元,减半收取21,551.50元,由上诉人郜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笑飞
审判员赵翠霞
审判员郝振翔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鹤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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