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子涵,李帅呈,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四校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3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47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郝卫刘溪雷雯
【审理法官】郝卫刘溪雷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雷某某;李某某;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四校
【当事人】雷某某李某某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四校
【当事人-个人】雷某某李某某
【当事人-公司】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四校
【代理律师/律所】李教伦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教伦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教伦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四校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权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该事实,其不应承担责任之上诉理由,经查,李某某 在事发后写有事情经过认可其推倒雷某某 ,同班同学对此事实写有情况说明,且有其班主任郑某某 调查后出具的事件经过,足以认定李某某 推到雷某某 致伤的事实,上诉人李某某 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西航四校上诉称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之上诉意见,虽然西航四校制定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学生的安全问题也尽到一定的教育职责,但是学生到校后自由安排期间,存在安全隐患,学校该期间更应对学生尽到管理职责,本案雷某某 受伤时老师并未在
场,未尽到管理责任,西航四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西航四校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雷某某 摔倒后门牙被磕断,各方当事人对医疗费数额未提出异议,对于后续费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雷某某 外伤致上前牙21冠折断经复位,后期折断牙冠脱落可进一步复位或牙冠修复,以保持正常的牙间隙,其费用经临床专科咨询约为叁仟元。待被鉴定人雷某某 年满18岁后,可行种植体,首次种植修复费用约为壹万贰仟至壹万叁仟元。种植体牙冠部分使用寿命为10年,70岁之前需更换5次,每次更换及费用约为叁仟元(¥3000.00)。(以上费用仅做参考,由于被鉴定人雷某某 目前为少年儿童,其口腔牙齿修复周期较长,因各级医院收费标准不同,实际支出存在差异),故实际上鉴定机构对于雷某某 的后期以及费用已经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意见,但同时备注口腔牙齿修复周期较长,因各级医院收费标准不同,实际支出存在差异,综合考虑既保障雷某某 的损失数额为17100元,由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四校赔偿5130元、李某某 的监护人李建和、段俊梅赔偿11970元。各上诉人的其余上诉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权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雷某某
【裁判结果】一、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03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李某某 的监护人李建和、段俊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雷某某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后续费共计人民币11970元; 二、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03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四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雷某某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后续费共计人民币5130元; 三、驳回雷某某 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鉴定费2160元,雷某某 已预交,由李某某 的监护人李建和、段俊梅负担1862元,由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四校负担7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上诉人李某某 预交500元、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四校已预交500元、上诉人雷某某 预交5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 负担800元、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四校负担600元、上诉人雷某某 负担100元(与判决主文一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19:45: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审原告雷某某 与原审被告李某某 均系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四校学生。2018年12月11日,在学校早读前,原审原告在教室被原审被告李某某 推倒,嘴部磕到桌角致侧门牙磕断,事故发生后,原审原告班主任通知双方家长赶往学校,简要说明事情发生过程后,要求原审被告及其监护人陪同原审原告前往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进行,经诊断为:21牙复杂冠折、22牙唇侧牙龈撕裂伤。随后进行了牙活髓切断术,去掉了受伤牙齿的部分神经,保留了部分神经并观察牙髓的发育情况,断冠粘结及修复。案件受理后,原审原告申请对后续费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雷某某 (即本案原告)现年12岁,外伤致上前牙21冠折断经复位,后期折断牙冠脱落可进一步复位或牙冠修复,以保持正常的牙间隙,其费用经临床专科咨询约为叁仟元(¥3000.00)。待被鉴定人雷某某 年满18岁后,可行种植体,首次种植修复费用约为壹万贰仟至壹万叁仟(¥12000.00-13000.00)元。种植体牙冠部分使用寿命为10年,70岁之前需更换5次,每次更换及费用约为叁仟元(¥3000.00)。(以上费用仅做参考,由于被鉴定人雷某某 目前为少年儿童,其口腔牙齿修复周期较长,因各级医院收费标准不同,实际支出存在
差异);护理期为10日;护理期内需一人护理。庭审中,原审被告李某某 认为该鉴定报告存在瑕疵,但并未出示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法院对原审被告李某某 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另外,庭审中,原审被告李某某 主张其在原审原告住院期间共垫付医药1000余元,原审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但因原审被告主张该部分费用与原告主张无关,不要求在本案中进行处理,故本案中对该部分费用不予处理,原审被告可另案主张其权益。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因原审原告不同意调解,致案件无调解基础。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首先,庭审中,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四校申请证人郑某某 出庭作证并出示原审被告李某某 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原审原告受伤系原审被告李某某 推搡所致,因原审被告李某某 已年满8周岁,对自身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故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原审被告李某某 辩称情况说明系其受到班主任施压所写,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其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审被告李某某 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原审被告李某某 系未成年人,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李建和、段俊梅承担。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郝蕾新恋情疑曝光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审原告及被告李某某 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四校具有对其进行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据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四校陈述,其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但上述措施无法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其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综合案件事实及各方过错程度,现一审法院综合认定由原审被告李某某 与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四校各承担70%和30%比例的责任。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审理查明事实并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三期"评定标准,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原审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200元、护理费1200元(因原审原告证据不充足,但护理系实际需要,综合认定为10天×120元/天)、交通费200元、原审原告18周岁前所需费3000元(因原审原告系少年儿童,其口腔牙齿修复周期较长,且各级医院收费标准不同,实际费用存在差异,待原审原告年满18周岁后产生的费用可另案主张),上述费用共计4600元。由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四校赔偿原审原告1380元;原审被告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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