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4
【案件字号】(2022)豫09民终2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培勋陈忠生杨庆安
【审理法官】周培勋陈忠生杨庆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青宽;河南濮阳小山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赵青宽河南濮阳小山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青宽
【当事人-公司】河南濮阳小山建设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青宽;河南濮阳小山建设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共同诉讼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梁现泽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梁现泽与赵青宽人身损害的
赔偿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赵青宽却仅起诉了小山建设有限公司,未起诉梁现泽。故小山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追加梁现泽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3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青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元、河南濮阳小山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1 06:39:31
赵青宽、河南濮阳小山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民终2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青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运淑(系赵青宽妻子)。
赵英俊个人资料简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英,濮阳市南乐县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濮阳小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西段199号濮阳宾馆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624ME61。
法定代表人:崔义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施奇(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濮阳小山建设有限公司、赵青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3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梁现泽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梁现泽与赵青宽人身损害的赔偿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赵青宽却仅起诉了小山建设有限公司,未起诉梁现泽。故小山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追加梁现泽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3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青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元、河南濮阳小山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周培勋
审 判 员 陈忠生
审 判 员 杨庆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姚文艺
书 记 员 程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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